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鲁粮字〔2021〕60号)
发布时间:2021-09-16 09:17 阅读量: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按照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管理、服务、执行、结果公开,扎实做好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现将修订后《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9月15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动,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结合我省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实施粮食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开展随机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随机抽查工作包括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一单两库”管理
第五条 “一单”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即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六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据权责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实施层级和检查依据等要素。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并按规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依托全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建立全省粮食流通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地方储备粮承储及代储企业、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载明粮食经营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规模等信息。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粮食经营者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依托全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建立省级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全部纳入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载明检查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检查特长等信息。 同时根据工作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调整充实省级粮食监督检查专业人才库。专业人才库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增设相应专业,调整充实专业人员。
第三章 抽查计划管理
第十条 每年年初,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部门内部随机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部门内部随机抽查,是指以省粮食和储备局名义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是指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发起其他部门参与或由其他部门发起省粮食和储备局参与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省粮食和储备局发起部门联合抽查时,应加强与省市场监管局和参与部门沟通对接,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及频次、抽查对象数量、实施抽查的时间和方式、检查实施主体等;联合抽查计划应明确发起、参与部门。
抽查比例及频次,通常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行。对一定时期内就同一内容检查过的监管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粮食企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加大检查力度。
第四章 抽查检查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抽查计划,使用全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抽取的检查对象涉及多个检查事项时,应合并进行,确保“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三条 综合考虑专业要求和检查任务等情况,使用全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随机选派执法人员,随机编组,每组至少有2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检查组设组长1名,实行委派制。
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可随机抽取专业人员配合检查。若抽取人员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规定递补。
第十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抽查计划安排,编制具体检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时间节点等工作。
发起部门联合抽查时,负责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参与部门联合抽查时,主动配合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履行好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依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如实记载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等材料,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合法、合规。有关检查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抽查工作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十七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在省粮食和储备局网站公示。同时,向“信用山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推送,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涉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廉洁检查,秉公执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省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鲁粮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http://lscb.shandong.gov.cn/art/2021/9/16/art_66780_10291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