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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绩效年度评估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6 16:03   阅读量:

鲁粮发〔20215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山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绩效年度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85

(主动公开)


                                        山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绩效年度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大省的责任首先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确保我省省级储备粮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省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储存任务的所有单位(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包括山东鲁粮集团有限公司及权属企业、租仓库点,代储企业等。

评估对象为独立法人单位及上级权属企业。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绩效年度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确保储备粮安全。以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为首要目标,为完善粮食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和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二)坚持问题导向,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聚焦省级储备粮管理在运行机制、内部管控、外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直面问题、防患未然,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切实做到守底线、补短板,防风险、提效能。

(三)坚持结果导向,力促政策落地见效。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实施意见》落实情况作为评估重点,严肃评估禁止性事项执行情况,坚决杜绝变通走样,以评估推动省级储备粮各项政策落地生效。

(四)坚持责任导向,着力压实“两个责任”。压实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管理和承储主体责任,堵塞管理漏洞,提升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储粮水平,守住管好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绩效评估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省级储备粮绩效评估。

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省级储备粮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和绩效评估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省粮食和储备局举报。省粮食和储备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绩效年度评估内容包括:

(一)数量管理。省级储备粮实际保管品种、数量是否真实,粮食库存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质量管理。省级储备粮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发生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严重霉变坏粮事件等问题;储存品质是否宜存,不宜存粮食是否得到及时轮换;食品安全指标是否合格,是否及时依规妥善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制度规定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开展年度春季和秋季普查,普查结果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

(三)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承储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一规定两守则”及相关制度标准,是否妥善处理安全事故,有无发生迟报、瞒报问题。

(四)轮换管理。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制度是否严格落实,轮换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是否超架空期,月末实际库存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执行账务资金与统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是否严格。

(五)资金管理。省级储备粮贷款是否严格按照农发行的信贷制度进行管理;是否严格落实库贷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是否及时归还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有无发生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与贷款的情况。

(六)政策执行。承储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特别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是否按时限落实规定事项、禁止性事项。是否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

(七)问题整改。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年度库存检查和绩效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是否按规定时限和要求配合查处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及其他方式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并及时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绩效年度评估按照企业自评、实地评估、综合评价等步骤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绩效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下发方案。每年3月底前,省粮食和储备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和评价细则,成立评估工作组。

(二)企业自评。每年4月底前,承储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评价细则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自查自评,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送自评报告,并附问题清单,内容应真实反映省级储备粮管理情况。承储企业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评估。每年5月底前,省粮食和储备局依照规定程序对承储企业组织开展实地评估。实地评估可以采取审阅资料、实地检查、与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属地职责,提供省级储备粮属地监管工作的相关评估意见及材料。

(四)综合评价。每年7月底前,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实地评估结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参考自评情况,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查询信用记录,形成省级储备粮管理绩效年度评估结果报告,报送省政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并向承储企业进行通报。

(五)问题整改。每年10月底前,承储企业组织开展问题整改,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现场复核。

 

第四章  评估纪律

 

第九条  评估工作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确保评估评结果客观公正;及时合规处置评估发现问题线索;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十条  承储企业对评估工作组人员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评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绩效年度评估结果,对储备粮管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情节较重或整改不积极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情节严重或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给予调减或取消省级储备粮承储计划的处理。对管理规范、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激励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粮管理中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按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组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解读《山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绩效年度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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