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文件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夏粮收购监督检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8 11:09   阅读量:

鲁粮字〔202134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

现将《2021年全省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618

 

(主动公开)

 

 

 

 

 

 

 

 

 

2021年全省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4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 2021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2126 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省 2021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

夏粮收购监督检查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至 9 30 日结束。

二、监管对象

全省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食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

三、监管内容

严格贯彻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范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行为,落实粮食收购和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环节、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拖欠农民售粮款等问题的检查。

(一)突出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中做到现款结算;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及其租仓库点、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采取切实措施,规范粮食收购、资金结算工作流程,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打白条”问题;结合本地收购实际,排查是否存在挪用收购资金、“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突出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库点)是否配齐检、化验仪器等设备、培训业务人员;是否准确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做好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以有效防止收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避免压级压价、抬级拾价等损害农民或国家利益的行为;是否采取措施加强对小麦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是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入库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库粮食质量情况;是否完善粮食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899文件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

(三)突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排查定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财务资金状态等,防范违规挂靠等导致管理失控危及储粮安全等问题发生。排查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确定流程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

四、监管方式

(一)做好层级监管。各地要按照在地原则,对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各市要对所辖县(市、区)夏粮收购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深入一线,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开展检查。省局将适时对夏粮收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

(二)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使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或者全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检查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公开,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三)积极开展差异化监管探索建立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和群众举报的高风险企业要重点监管。

(四)组织开展联合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建立健全收购监管追责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及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等方式,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和 12325 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提高种粮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一旦发现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涉粮案件,主动发声、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加强情况调度。各市要建立夏粮收购监管情况月报制度,从 6 月至9月,每月26日前将检查数据填报到省局云平台并将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监管中发现的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情况、案件举报核查情况、采取的监管措施、政策建议等)送省局监督检查处邮箱。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

夏粮收购结束后,请各市于10 16日前,书面报送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并将电子版发送省局监督检查处邮箱。

联系人:郝光永,电话:0531-86403341

传真:0531-86957414

箱:jiandujiancha@163.com


政策解读链接:解读《2021年全省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