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 按照《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省基金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已选定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自12月28日起正式启动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募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宣传发动 基金募集期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粮食企业认缴额度为3亿元,先到先得,满额为止。凡省内注册登记的从事小麦、稻谷、玉米三大品种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均是基金服务对象。设立基金是主动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推动建立粮食市场化收购体系的重要举措,已纳入2021年“六稳”“六保”政策包。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参考粮食流通统计、粮食收购备案等相关工作掌握的情况,向辖区内各类粮食企业宣传基金设立的目的和有关政策,积极动员辖区内粮食企业参与基金募集。 二、履职尽责规范审核 为确保基金规范有序运作,基金管理人会同主要贷款合作银行研究制定了相关工作流程和配套文书样式(具体附后),请认真参照执行。部分文书样式可能随实际工作推进进行更新,请及时关注。贷款合作银行确认申请认缴基金的粮食企业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后,会同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即粮食企业办理设立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认缴资格和缴存上限。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担当作为、履职尽责,科学、规范的研究确定审核意见,及时会同贷款合作银行出具有关手续,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提出《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之外的审核要求或附加条件。 三、充分进行协调沟通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省基金办和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配合加强辖区内基金参与企业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有关基金设立过程和后续贷款管理以及退出和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随时与省局规划财务处沟通,操作层面的具体事宜请直接联系基金管理人。同时,请各市、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负责基金相关工作的主管科(处)室和1名负责人,各市将汇总名单于12月31日前报省局规划财务处。 省基金办:解淑媛,0531-51761285,18595275160; 基金管理人:张祖望,0531-82673956,18663734008。
关于启动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募集的通知-鲁粮字[2021] 92号.docx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