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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集团: 为全面落实《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地方储备粮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专项管理办法,对规范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行为,推进健全内控管理制度,确保政府储备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学习,熟悉掌握风险事项认定、规范报告程序、强化应对处置、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要求。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含代储企业,下同)要明确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工作的岗位及人员,并为其有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租仓存储地方储备粮的,由承储企业或其他组织履行报告义务。地方储备粮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把握风险事项,严格报告程序。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要对照《办法》明确的储备储存状态、具体管理环节、资产财务状况、企业治理结构4大类26项风险事项,建立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清单,完善企业内控治理机制。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事项、程序、时限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风险事项之日起5日内,按粮权归属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依权限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特别紧急的风险事项,应当在2小时内先通过电话或其他适当方式报告简要情况。对应报告的风险事项不报告或不按规定报告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置,加强跟踪问效。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主体,承担风险处置第一责任,报告风险的同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尽可能降低对粮食储备的危害程度。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报告的风险事项开展分析研判,依法依规依职责指导做好应对处置,对处置进展跟踪问效并做好事后监督。对涉及其他部门依职责应对处置的事项,要及时按程序做好移送工作。接受报告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应对处置过程中的重要情况以及应对处置后的总体情况向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联系人:姜海滨 联系电话:0531-51761252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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