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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6 09:54   阅读量:

鲁粮字〔202621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集团:

为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粮规〔202543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宣传引导

《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具体措施,是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服务粮食经营管理和决策的重要抓手,对于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强化经营全链条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办法》各项要求落地见效。要多措并举开展政策宣传,依托政务平台、新闻发布、行业会议、现场指导以及明白纸等多种形式,面向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主体),全方位宣传解读《办法》核心条款、建立要求、报送规范与监管细则,指导粮食经营主体履行好台账建立、数据报送义务。

坚持分类实施力求简便易行

各市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简便易行原则,兼顾规范性与实用性,切实减轻基层与经营主体负担,针对不同类型粮食经营主体分类实施:政策性业务主体粮食经营台账应包含主体信息、购销交易、财务资金、政策执行的所有内容;商业性经营业务企业粮食经营台账应包含主体信息、购销交易、财务资金的基础信息;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从事粮食经营业务的非企业主体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以体现业务发生日期、品种、数量、金额、计量单位等基本要素为准。

三、聚焦规范指导,严格记录保管

各市要根据经营主体实际,结合省局制定的粮食经营台账参考样式(见附件),指导辖区内粮食经营主体规范建立台账,不要求必须使用参考样式。粮食经营主体现有会计账簿、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已涵盖台账规定内容的,视同已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再重复建立实体账本。粮食经营台账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应妥善保管,严禁伪造、篡改、损毁台账资料,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主体粮食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确保可查、可核、可溯。发挥信息化支撑保障作用,省局在山东省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开发粮食经营台账功能,粮食经营主体可自愿无偿使用。

四、规范数据报送,强化监督管理

各市要指导粮食经营主体按时规范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加工等基本数据及有关情况,鼓励优先采用信息化渠道报送,提升报送效率。承担政府粮食储备管理的主体,要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传输、共享,确保全程可查询、可追溯;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从事粮食经营的非企业主体可采取灵活简便方式报送必要数据和情况。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台账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对粮食经营主体建立经营台账及报送数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附件:粮食经营台账参考样式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325

(主动公开)


鲁粮字〔2026〕21号-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粮食经营台账参考样式封面.docx

粮食经营台账参考样式.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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