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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粮办仓〔2026〕272号文件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6 16:58   阅读量:



 鲁粮字〔2026〕6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省粮油检测中心,省农业集团:

近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样本》和《粮食出库检验报告样式》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就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管理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政策学习宣贯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规定,粮食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国粮办仓〔2026〕272号文件及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宣贯,指导辖区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的企业,参考《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样本》,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真实、准确、系统的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提高粮食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效能。鼓励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电子化。

二、加强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质量档案管理

《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入仓(罐)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及有  关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保存期限自政府粮油储备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及时反馈质量抽检结果,督促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粮食购销储存环节全链条质量档案,落实政府储备粮食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守好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底线。

三、加强粮食质检机构业务指导

《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妥善留存扦样登记表、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应当不少于6年。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承担政府储备粮油出库检验的质检机构,要及时传达政策文件精神,做好工作衔接,指导其按要求出具出库检验报告,并做好原始记录留存。

四、有效期限

根据国粮办仓〔2026〕272号文件要求,原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印发的《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国粮办发〔2007〕228号)和《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国粮办发〔2005〕115号)同时废止。在国粮办仓〔2026〕272号文件印发前已使用原版本的,可继续使用至该批次粮食出库完毕。

 

附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样本》和《粮食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10月15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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