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粮字〔2025〕6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省粮油检测中心: 近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5〕134号)和《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5〕160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加强粮食收购和入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粮食质量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贯彻落实国粮标规〔2025〕134号和国粮标规〔2025〕160号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粮食质检体系建设,规范粮食质检机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服务保障粮食流通环节质量安全。要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切实抓好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验收检验、储存期间质量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单仓粮食质量档案,构建粮食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落实政策保障,扎实推进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国粮标规〔2025〕134号文件对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相关内容,结合国家局后续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粮食质检机构积极申报,指导其他粮食质检机构积极对照国家粮食检测机构要求,提升粮食质检机构检验监测能力水平。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建设,保障机构人员队伍、仪器设备、基础设施和业务经费,支持开展检验监测、标准研究、人员培训、科技研发、检验能力比对等工作,推动健全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要指导各级粮食质检机构充分发挥作用,积极配合做好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粮食出入库检验、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原则上每个县级站年检验粮食样品不少于50个,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合理制定计划,满足质检工作需要,服务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 三是切实履职尽责,全力做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国粮标规〔2025〕16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粮食部门开展风险监测活动所需经费,按程序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不得向监测对象收取。”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资金,加强粮食质检体系建设,落实好各项经费保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检验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同级部门支持,主动加强与当地农业农村等部门和粮食收储企业、种粮大户等沟通协调,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同级食药安委、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抄送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杜绝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政策性库存,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9月4日 (主动公开)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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