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物资储备管理中心: 《山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9月26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增强储备效能,确保储得好、调得快、用得上,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评估以确保省级救灾物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为首要目标,进一步夯实省级储备在应急救灾等方面的“压舱石”作用。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评估按照储备仓库自评、省局评估的方式实施,每年一次。 第五条 评估范围为承储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仓库,包括省局储备仓库和市级代储仓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局成立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评估工作组。监督检查处牵头制定评估内容、方式、实施细则和程序,会同物资储备处等组织实施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评估工作。 第七条 各储备仓库根据评估要求和工作完成情况等,严格按照评估实施细则实事求是地开展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省局审核;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做好省局评估的迎检工作。 第八条 省局建立评估工作专家库,由省局机关、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储备仓库业务骨干组成,实行动态调整;根据需要抽调专家库人员参加评估工作。 第九条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配合省局做好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条 评估基础分100分,主要包括制度建设、仓储设施建设、日常管理、管理费使用、安全管理等内容。另设加分项(10分)、减分项(10分)和“一票否决”项。 (一)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储备仓库制定应急预案和作业管理、运维管理、账务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值班管理等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仓储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等情况。 (三)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设置岗位人员、应急演练、物资出入库管理、物资存储管理、在库物资检查、物资维护保养、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报送等情况。 (四)管理费使用。主要包括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管理费等情况。 (五)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加分项。主要包括物资储备工作在省级及以上会议作经验交流或受到省级及以上书面通报表扬;储备仓库或仓库工作人员因物资管理工作受到国家级、省部级表彰等。 (七)减分项。主要包括日常管理不善、不积极配合检查评估被通报批评;被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按时间节点整改到位;储备仓库工作人员发生涉及物资储备管理违纪违法问题等。 (八)“一票否决”项。主要包括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未按时完成物资紧急调运任务或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物资调运;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物资损失;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涉及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和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相关的失泄密问题;未经批准擅自调出或挪用省级救灾物资等。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9月底前,储备仓库根据《山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评估实施细则》(附件)及自身管理情况,据实进行年度自评,并报送省局。无特殊情况,储备仓库逾期报送超过5个工作日的,评估分数按零分计。 第十二条 省局工作组按照评估实施细则开展现场检查,结合日常监管等情况,研究提出评估意见,综合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评估等次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评估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得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20%的为优秀,其他得分在75分以上的为良好,得分在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分数,以下不包括本分数)。经一票否决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年度评估情况,按照奖优罚劣原则,对各储备仓库的储备品种和规模予以调整。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结合年度采购入库等工作实际,适时增加储备品种和规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减少储备品种和规模。物资增加和减少比例不超过被评估单位储存物资总货值的10%。评估结果作为年度救灾物资储备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两年评估等次不合格的,取消其承储省级救灾物资的任务。   第六章 评估纪律   第十六条 各库自评结果及省局评估结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反映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及时依法依规处置评估发现的问题,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每年年初根据工作需要对评估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附件: 山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评估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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