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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订了《山东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社会责任储备是国家储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的社会责任。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从法律层面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作出明确要求。2021年,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属规范性文件,已失效。2024年12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的通知》,对社会责任储备功能定位、品种数量、库存管理、动用管理、动态调整、激励约束等提出原则性要求。 二、《管理办法》修订依据 《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关于规范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的通知》(国粮办粮〔2024〕405号)等规章、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主要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形成初稿(1-2月份)。多次与部分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进行沟通,形成《管理办法》(初稿)。第二阶段形成征求意见稿(3-4月份)。书面征求省局相关处室和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经充分研究吸收,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中旬,通过省局官网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吸收有关方面意见,形成《管理办法》(审议稿)。第三阶段形成会签稿(5月-6月)。5月15日,省局召开推进社会责任储备工作专题局长办公会,邀请泰安市发展改革委,临沂、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肥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中裕食品负责同志以及省局法律顾问,对《管理办法》(审议稿)提出意见建议,会后作了进一步修改。5月20日,在全省粮食储备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修改丰富了相关内容,并征求省局相关处室意见,形成《管理办法》(会签稿)。 四、主要内容及变化 (一)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审议稿)共五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建立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原则、依据和管理职责,明确了责任储备的定义和作用。第二章品种数量,对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品种、数量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三章日常管理,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日常管理有关事项。第四章激励约束,对积极落实社会责任储备并配合政府调控发挥作用的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予以支持。第五部分附则规定了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二)主要变化。一是品种方面,社会责任储备品种由之前的“小麦粉、大米、杂粮(包括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变为“小麦、稻谷及其成品粮”,加工企业可建立品种在成品粮基础上增加了原粮,企业自主性更强。二是储备规模方面,由“原则上至少满足辖区常驻人口5天口粮需求”,调整为“按照加工企业近三年平均日处理粮食数量为基数,指导企业建立不低于3天日处理粮食数量的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测算方式更加明确。三是具体操作方面,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渐次推进落实,明确提出“对处于经营亏损或非正常生产状态的企业,可暂不要求建立”,更加贴近企业经营实际。四是动态调整方面,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动态调整优化,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确保企业能承受、政策可持续。五是统计报送方面,明确社会责任储备作为企业商品库存其中数统计,有效避免了之前个别地区成品粮储备在统计上重复填报等问题。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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