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各市分行,鲁粮集团: 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印发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鲁粮发〔2025〕2号),经报省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省基金办选聘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现正式启动募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宣传发动 首次募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共60日。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在充分总结上一期基金募集经验基础上,结合粮食流通统计、粮食收购备案、储粮统一编码系统信息填报等相关工作,摸清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底数,广泛宣传基金募集要求和融资增信方式,充分做好政策解读,积极主动靠前服务。除基金启动的首次募集期外,存续期内每年在夏秋粮集中收购期之前均开放两次募集,请各市通过部门网站和新媒体等各种灵活方式,持续做好宣传,支持粮食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适时参与。 二、规范审核程序 为确保基金规范有序运作,相关工作流程所需文书随文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部分文书样式可能结合后续工作实际进行修订,请及时关注基金管理人通知。本期基金的贷款银行为农发行,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请联系住所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提交认缴申请书。贷款银行确认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后,会同粮食企业办理设立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认缴资格和缴存上限,并报基金管理人审核。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及时科学审慎的研究确定审核意见,会同贷款银行出具有关手续,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提出鲁粮发〔2025〕2号有关规定之外的附加条件。 三、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基金的组织、协调和库存监管等工作,发现缴存基金的粮食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贷款银行和基金管理人。要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在开展春秋季普查等相关工作时,应当将基金项下增信贷款收购形成的粮食库存一并纳入检查范围,核实账账、账实相符情况。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可随时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划财务处联系,基金认缴、贷款申请、贷后管理等具体事宜请与基金管理人对接。同时,请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负责基金相关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于7月3日前以市为单位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划财务处。 电子信箱:tangll@shandong.cn。 联系人:省基金办,解淑媛,0531-51761281; 基金管理人,许仁政,0531-82672710,19861671210。 附件:1.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认缴申请书(样式) 2.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认缴审核表(样式) 3.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样式) 4.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贷款意向函(样式) 5.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保证函(样式) 6.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贷款要素变更通知函(样式) 7.粮食收购贷款到期无法足额归还的通知(样式) 8.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请书(样式) 9.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意见书(样式) 10.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报告(样式) 11.各市、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机构及负责人统计表 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25年6月24日 附件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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