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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9 17:05   阅读量:

鲁粮办发〔2025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

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4284)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粮食流通统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把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组织本地区粮食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机制,不断提升粮食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充实完备专(兼)职统计力量;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要明确统计牵头科(处)室,统一组织协调统计任务安排、人员培训、数据审核、报表上报等工作,确保统计工作高效有序。

二、抓好贯彻落实

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人员遵循的基本规范,要加大力度抓好贯彻落实,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新制度,营造贯彻实施新制度的良好氛围,增强涉粮企业执行制度的自觉性确保依法开展粮食统计工作。强化监督问责,定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和其他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动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落实落地。

三、提高统计质量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学习培训,履职尽责,把培训工作延伸到县(市、区)统计人员、涉粮企业及供需平衡调查点等调查对象确保制度的基本要求、基本标准、基本方法学透用好,准确落实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和指标内涵。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对辖区内数据采集、报送全过程指导督促,确保2025开始能够按照新制度报送统计数据。同时,要强化数据审核把关,发现异常数据要立即核实原因,夯实源头数据质量;要密切关注重点热点,加强粮食统计分析研判,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各地在新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更好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附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3项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鲁粮办发【2025】1号-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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