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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解读《山东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6 12:25   阅读量: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分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责任追究、附则等6部分,共22条。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举报奖励的途径有哪些?

《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45、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粮食和储备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奖励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举报人向粮食和储备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奖励举报应符合哪些条件?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储备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四)举报事项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的;(五)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六)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举报奖励发放规则是什么?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举报奖励按以下规则发放:(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三)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四)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五)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的跨区域举报,交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奖励。(六)粮食和储备部门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受理举报、依法依规查清违法事实后,移交其他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仍由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奖励。

、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五)在收到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或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六)举报事项不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的;(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举报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粮食和储备部门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以下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其中,省级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累进计算:(一)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按3%给予奖励,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奖励;(二)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按2%给予奖励;(三)罚款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按1%给予奖励。

、举报人怎样领取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身份确认手续,领取奖励。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举报人逾期未办理身份确认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

《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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