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全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拟修订《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一、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大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大部署,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1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粮食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2023年《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准确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范,正确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坚决扛牢粮食安全大省责任,修订《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修订依据 《规则》修订依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其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粮食和储备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需裁量的行政处罚事项。原《裁量基准》包括12项需要裁量的违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现《裁量基准》调整为18项需要裁量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据原《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高可实施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高可实施5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例如“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加大对个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四)强化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例如《规则》第十四条明确,对情节复杂或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规则》主要内容 《规则》包括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裁量基准、适用程序、监督措施等内容,共21条。 (一)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裁量基准明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对违反市场经营的行为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裁量阶次,对违反政策性经营的行为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裁量阶次。 (三)依据裁量基准进行裁量时,同时适用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规定,综合作出决定,可行性强,便与实操。 (四)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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