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 粮食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进“食安山东”建设,认真贯彻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和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措施,逐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各有侧重、相互补充、有机衔接、上下联动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建设与运行的指导管理,利用现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源和优质粮食工程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成果,强化基层检验机构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基层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和职能作用,切实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更好发挥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作用,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善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对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的粮食加强质量检验。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地方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为入库必检项目,采取“一车一检”方式,储存品质指标不列入入库必检项目。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必检项目为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加强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出库检验必检项目为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根据近年来对全省新收获和库存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的监测情况,地方储备粮出入库食品安全指标必检项目为,小麦:呕吐毒素(DON);玉米: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稻谷:黄曲霉毒素B1。食品安全检测指标根据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情况适时调整。入库过程中,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可根据当年粮食质量情况,采取“一车一检”或在仓房刚入仓、入仓中、平仓验收过程中分阶段、分批次检验食品安全指标等方式,确保收购环节粮食质量安全。 三、进一步强化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要坚决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新粮收购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预警工作,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网络,对发现超标粮食生产的区域要及时通报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切实承担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快检仪器设备,确保收购环节粮食质量安全。要严把入库质量关,粮食入库后,按照粮权归属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轮换出库时,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单仓粮食质量档案,主要包括企业自检、平仓验收、春秋季普查、出库检验等相关数据和原始检验凭证。 加强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管理是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落实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岗位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必检项目实施工作。省局将结合日常工作,对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8月30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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