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3-06-08 09:30   阅读量: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粮食经营者等各类检查对象。

、前期准备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2.在开展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存续情况、存在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第一章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2.检查方法

    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形成《现场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检查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1.检查内容

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2.检查方法

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形成《现场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三、检查依据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4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 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五)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地方储备粮储存活动的场所。

 

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粮食库存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1.检查内容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2.检查方法

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形成《现场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三、检查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四)《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1.检查内容

粮食收购者备案情况;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粮食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检查方法

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形成《现场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三、检查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四)《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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