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09:47   阅读量:

                                           鲁粮字2023〕24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市鲁粮集团

现将《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2023年4月11日

 

(主动公开)

 

抄送:省纪委监委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省粮油检测中心。


                                         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3〕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监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本次库存检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作为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重要抓手,持续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不断强化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推动“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走深走实。全面落实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通知要求,统筹协调季度巡查等日常检查工作,综合运用移库清查、视频抽查、交叉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高库存检查穿透性、精准性和监管效能,持续推进存量问题见底清零,遏制增量问题发生。坚持边查边改边治,不断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严格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实开展行政处罚,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守住管好“齐鲁粮仓”。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地方粮食企业(不含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库点)和除中储粮企业外其他央企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检查内容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查清查实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超损耗、盗卖、虚报损耗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是否存在严重虫粮、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22年度地方政府储备粮油规模落实及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及储备粮油轮出后未及时归还贷款、提前一次性获得政策性贷款但分批使用等增加财政资金支出等违规违法行为。

4.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前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2018年及以后国家政策性粮食“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任落实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及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食、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等问题。同时,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要求,全面检查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5.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涉粮专项巡视巡察、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2022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粮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已整改的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及时补充完善并执行落实到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完成的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和措施完成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置。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23331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准备企业自查、市地交叉检查、国家督导抽查、总结上报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新入库夏粮库存检查、问题整改7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准备阶段4月30日前

1.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粮储山东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参与的全省粮油库存检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全省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和储备局。主动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工作情况。

2.维护企业信息。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通过“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完成辖区内粮油承储企业信息的创建和维护,并将企业账号分发至有关企业(库点);中储粮租仓库点由库点所在地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创建和维护;鲁粮集团所属企业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创建和维护。

3.开展分解登统。以331日24时为企业统计结报日,按照粮(油)权属进行分解登统。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和承储政策性粮(油)的地方企业商品粮(油)统计库存,由统计报账单位利用互联网库存检查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所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逐级审核。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粮储山东局组织召开全省粮油库存检查合并登统会议,现场核对登统数据,完成分解登统任务国家局将对分解登统进行核查,对工作不认真、数据不准确、信息不全面的单位予以通报。

4.开展动员培训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动员培训,全面掌握库存检查的任务要求、检查方法和软件操作流程,确保检查内容全面准确、检查方式统一规范。

企业自查阶段(5月6日前)

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要结合季度定期巡查工作,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区域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依据粮油库存检查内容和方法开展自查企业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督促企业建立整改台账,即查即改、限期整改

督促企业做好各项迎接检查准备工作,更新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各类账簿,备齐文件资料、人员和器具特别是油脂存储企业,要提前准备好油脂检查工具对受托代储的库点,统计报账单位要履行配合检查义务,提前送达各类账簿凭证、文件资料等,确保市地交叉检查顺利进行。

市地交叉检查阶段(531日前

1.下达交叉检查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布局、储存年限等因素,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检查库点,下达各市开展跨市交叉检查。对信用评价等级低、既往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发现问题屡查屡犯等情况的库点要重点检查,2022年秋粮收购轮换入库的库点要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不低于辖区内地方储备粮油总量的40%,检查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性质粮油的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相应库存总量的30%。

2.组建检查组。坚持“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以市为单位组建检查组,处级干部担任组长。检查人员从辖区内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质检机构、农发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策性粮油企业抽调,包括实物(粮、油)、质量、统计、财务、信贷和软件等方面,具体人数由各市自行确定,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为原则每个检查组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组人员名单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各市除派出检查组开展跨市交叉检查外,还应做好接受检查的协调配合工作,负责筹划检查行程路线、提供专项整治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协调被查企业、整理检查反馈结果、开展问题整改和案件查办等事项,避免后续工作脱节。

3.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组首先要听取被查企业自查情况汇报了解企业库存及数量质量变化情况,查阅相关账务资料和管理资料,全面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和自查开展情况,为现场检查奠定基础。要告知企业检查事项和要求张贴检查公示附件1,公布联系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检查的库点,要严格按照库存检查方法,逐仓逐货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强关联检查、区域协查,深挖深层次问题和腐败问题线索。对实物检查发现超过允许差率范围的,要查清查实差率原因、问题根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线索,坚决采取移库清查的方法,彻底核实库存粮油准确数量。对因熏蒸等原因无法入库检查的,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管理权限要求承储企业签订粮食安全承诺书,并报省局备案,待条件允许后,立即组织重点检查。要逐一填写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库存检查相关工作底稿、汇总表从“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下载。

要逐条梳理核实被查企业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形成国有粮食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附件2)、国有粮食企业全面清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附件3)和2022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表(附件4)。

质量检查具体方案见附件5。

4.录入检查结果。检查组及时将现场检查结果录入软件系统,并将现场质量检查工作底稿和扦样信息按要求导入软件。对存在的账实、账账差数,要认真复核后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准确描述违规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时间、仓房货位、粮食数量、问题经过、问题成因、当前状态,违反的法规制度条款要清晰准确,并据实提出相应整改或处罚建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检查结果要正式向被查市和被查企业进行反馈,并留被查市1份检查结果汇总表(附表8系列)和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附表1-5、2-6),以备后续工作开展。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要指导企业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实施限期销号整改

5.省级督导检查。现场检查期间,省粮油库存检查协调机制将派出联合工作组,随机抽取部分企业,对市地交叉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国家督导抽查阶段。库存检查期间,国家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采用实地督导检查和视频抽查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对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将适时派出部门联合抽查组开展抽查。

)汇总上报阶段(6月30日前)。各市检查组全面总结检查情况,汇总审核检查结果,撰写跨市交叉检查工作报告(其中2022年入库的秋粮检查情况应单独说明),附检查结果汇总表(附表8系列)和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表(附件2、3、4),与检查工作底稿一并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粮食和储备局汇总审核全省检查结果,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六)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新入库夏粮库存检查阶段(9月20日前)。对抽查库点,同步开展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夏粮收购期间,对本次库存检查未抽查的企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开展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同时结合三季度定期巡查工作,开展新入库政策性夏粮(油)库存检查,省粮食和储备局另行通知安排部署。

(七)问题整改处置阶段(10月31日前)。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问题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按时报送整改结果。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认真研判检查组发现问题,对涉嫌违规违法问题线索,立即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从严作出处罚决定。要用好督导检查、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督促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情况和通报约谈情况及时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局将加强对重点问题督办,并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处置“回头看”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坚持从严从细从实工作要求,牢牢守住粮食库存安全底线。要持续保持对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消除政策性粮食收储购销领域风险隐患。各市要加强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检查合力,共同完成好粮油库存检查。

(二)增强检查实效。要持续聚焦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统筹利用视频抽查、交叉检查、“四不两直”抽查、案件核查、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及时研判核查问题线索,不断提高检查权威性和针对性,强化监管震慑作用。要围绕粮食数量、质量、政策执行等重点方面,出实招、讲实效,有针对性加大对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切实发现解决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库存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

(三)严格行政执法。要坚决落实“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相关要求,坚持“最严标准”查处涉粮违规违法案件,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坚决依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要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依法现场作出处罚决定;涉嫌违法且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在现场检查任务结束15日内立案调查,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杜绝以印发整改通知、通报、内部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问题线索,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要适时通报曝光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目的。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粮食库存检查办法》,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开展阳光检查。要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行政监管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扛牢粮食安全大省责任。

 

附件:1.2022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公示样式

2.基层国有粮食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

3.基层国有粮食企业全面清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

4.2022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表

5.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质量检查方案

 

 

 

 

 

 

 

 

 

 

 

 

 

 

 

附件1

 

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公示样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3〕5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等五部门《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实施方案》(鲁粮字〔202324号)等文件规定,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       注:被检查市工作组自2023    日至    日,

           的政策性粮油库存的数量、质量、轮换管理、购销政策执行、发现问题整改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员:                                           

在此期间,对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有什么建议和要求,请与检查组联系,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同时,请对检查组执行库存检查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531-51761295

 

 

                                                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3   月   日

 

 

 附件5

 

                                                     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质量检查方案

 

规范我省2023粮油库存质量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被检查企业承储的中央政府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其中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库点承储的政策性库存粮油,由粮储山东局牵头开展检查;地方粮食企业、其他央企承储的政策性库存粮油,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开展检查。

二)检查内容。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是否存在严重虫粮、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二、基本要求

(一)检查库点。质量检查库存检查同步进行,库点一致。

)检查人员。统筹考虑质量检查人员配备,参加质量检查的人员应在从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人员中抽调,参与跨市交叉检查。

)检查方式。以仓内现场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库存粮油质量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是否与质量档案相符。根据被检查企业库存粮食性质、品种、年限等因素随机选取扦样货位,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重点扦样检验。

)扦样数量。原则上1个被检查粮食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3个货位,1个被检查油脂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5个油罐;每个货位(油罐)扦取1个样品送检

)检测指标。检测指标主要包括:粮油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按样品数量10%掌握)。样品检测机构为山东省粮油检测中心。

)其他准备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扦样所需工具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图、转运袋等,准备好粮食量管理制度等各类有关材料。

工作组应准备好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物品、样品袋(油脂样品容器)、封条、各类表格、工作底稿等,相关物品规格见附表。

省粮油检测中心应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真实。提前做好样品接收、样品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检验人员编组、样品处置、检验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数据保密备份等准备工作检验工作完成后应认真核对检验结果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确保每个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本次质量检查相关资料录入要求以及所用系统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填写样品扦样及登统相关表格(附表1-6-1、1-6-2、2-7-1、2-7-2)时,检查库点名称、扦样仓房(货位)号、储粮性质等要与“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中对应项目保持一致,如:系统中的仓房(货位)号是“1号”,扦样及登统表中也要填“1号”,不能填“1”或“一号”;再如,系统中的储粮性质是“县级储备粮”,扦样及登统表中也要填“县级储备粮”,不能填“县级储备”“地方储备粮”等。特别要注意的是,扦样及登统表中“样品编号”一列,要填写“货位(油罐)编码”。字母大小写、空格、半角全角等,扦样及登统表必须与系统里完全一致,否则将影响数据导入

各工作组在将《扦样登记表》及《样品登统表》报送省粮油检测中心之前,要先将“库点名称”“样品编号(货位编码)”“扦样仓房(货位)号”“储粮性质”等相关信息上传“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上传成功后,才可报送省粮油检测中心。

    (八)样品序号。按照往年国家局要求,系统中“样品编号”一列需要填写“货位编码”,为便于样品管理,本次检查设定“样品序号”,“样品序号”与“样品编号(货位编码)”一一对应。序号规则如下:

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检查样品序号规则:本次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样品序号采用DKC+4位被检查市的行政代码(3701,3702,......)+2位小组编号(01,02,......)+4位样品顺序号(0001,0002,......),如:工作组在济南市(3701)扦样,第1小组扦取的第1个样品序号为:DKC3701010001。

粮储山东局牵头检查样品序号规则:样品序号按照省市行政编码编号,即SQC+(省+市行政代码)+2位小组编号+4位数字,如:青岛市(3702)扦样,第1小组扦取的第1个样品序号为:SQC3702010001;第3小组扦取的第9个样品序号为:SQC3702030009。

    、现场检查

(一)库存粮食和植物油质量现场感官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的要求,确定现场感官检查的粮食货位,重点查看粮食外观质量、储存环境、质量信息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观察粮仓整体环境,是否存在漏雨、水痕等,是否出现板结、挂壁等情况;粮食籽粒整体色泽是否正常,是否发暗、反光,粮面表层是否存在杂质聚集区等。

二是,入仓整体气味是否正常,是否有受潮、发霉等味道;取粮粒哈口气或用手轻搓,是否有哈喇味、酸味、霉味等。

三是,检查质量专卡,向保管员了解粮食生产年份、入库年份、产地、粮食性质、等级、水分、杂质、储存品质等信息,与实际粮情做验证。

四是,重点检查墙角、窗边、向阳方向等易出问题的区域,是否有明显生霉、发热、生虫、鼠迹等,杂质、不完善粒等是否正常,手摸触感、粮温等是否正常。

现场感官检查应及时填写《粮食库存检查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表1-6-19),按要求如实、准确记录检查货位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等。

对小包装油观察其色泽是否正常,是否有明显杂质等异物,标签标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过保质期等;对单罐储存量 50 吨以下的植物油,取样感官检查色泽、气味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杂物等。

(二)企业粮食和植物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库存粮食方面,主要查看企业收购粮食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多扣水杂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对采购的粮食是否进行索证查验;是否严格执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对应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粮食,是否按要求委托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是否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是否作为非食用用途销售;是否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是否及时建立质量档案,分货位粮食质量档案记录信息是否能全面、准确、完整反映粮食出入库、储存期间和各种抽检的质量信息,并与原始检验凭证相对应;储存期间是否按要求定期开展粮食品质检验并如实记录,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是否及时安排出库等。

库存植物油方面,主要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植物油定期质量检验、出入库质量检验及索证制度,并建立了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等;查阅企业日常出入库原始检验检测数据、检验报告是否保存完善等。

三)检查企业粮食和植物油质量自检能力情况

库存粮食方面,主要查看承储企业是否具备与承储粮食品种相匹配的检验检测条件,包括人员、场地、检验设备、化学试剂、标准或参考物质,以及相关检验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等;粮食储存期间执行质量检查情况,包括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以及质量档案记录;对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检验指标,是否按规定实施委托检验并留存相关检验报告及承检机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检验的问题

库存植物油方面,主要查看承储企业是否配备油深测量尺、油液扦样器、油温测定仪等日常检查工具,冰箱、罗维朋比色仪、分析天平、密度计、温度计等常规检验设备,以及检测植物油酸值、过氧化值的基本玻璃仪器。

现场检查应及时填写《油脂库存质量管理检查工作底稿》(附表2-7-5),按要求如实、准确记录检查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等。

、扦样与送样

(一)粮食样品扦取。扦样原则上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有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可按照《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491)有关规定执行。应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每个小组扦样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人每个货位扦取一个检验样品,每个样品代表粮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0吨,如货位超过2000吨,可从部分货位扦取样品,并如实登记扦样区域。

扦样人员应使用执法记录仪或手机等其他拍照摄像工具,对扦样对象和主要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和拍照,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扦样单位的标识(招牌或执照);承储企业货位明细表及仓房平面分布图;货位号标识;粮食货位专卡;现场扦样、分样、封样过程场景,以及封样完成后的样品;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等。音像资料加标注“2023年X号货位现场扦样”后,留存承储企业备案。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妥善保管音像资料。

1.散装粮食扦样。大型仓房和圆仓均以不超过 2000 吨为一个检验单位(根据粮仓实际存储粮食数量,为提高检查效率和覆盖面,必要时可以上浮不超过 15%,下同),分区、设点、按层,先下后上逐层进行扦样

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kg,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全部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一个检验样品。对于粮食数量较大的货位,每超过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对圆仓粮食的质量检查以扦样器能够达到的深度为准。

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原则上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为利于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每个扦样分区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位置,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然后按点分层实施扦样。调整每区扦样点位时,各扦样点位应分布均匀,确保样品代表性,可按以下方法进行布点:边沿点位平移坚持“离墙0.5m”原则,按照相同的方向(顺时针或逆时针)进行平移,点位最小位移不小于1m,最大位移不超过5m,并且不超过扦样区短边长度的五分之一;中心点以原中心点为圆心,在2m半径范围内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每一个货位扦取一个样品。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对大米、小麦粉等包装成品粮,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扦样。对小包装产品,扦取样品量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混合均匀,总量不少于3㎏;对净含量超过5㎏的大包装产品,可从不少于2个独立大包装产品中扦样,每个独立包装扦取的样品数量应基本一致,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样品量不少于3㎏。

3.特殊情况。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不安排现场扦样但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可在散气后实施补扦;对正值出入库没有形成固定粮堆形态的,可根据粮堆实际情况酌情安排扦样;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应视情况扦样,尽量避免破坏储粮条件。

扦样现场发现明显生霉、结露、生虫和发热等异常情况,应当采用拍照或录像的方式准确记录,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采样方法。发现粮堆中存在违规填充物,或存在“埋样”“换样”等行为的,应重新采样取证,并收集相关证明第一时间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粮储山东局

4.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每份样品原则上不少于一式3份,送省粮油检测中心检验、复核和备检。样品重量应满足检验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量。一般来说,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粉不少于2.5kg,小麦、稻谷、玉米不少于2kg,大豆大米不少于1kg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省的统一要求进行编写样品序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复核样品、备检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或转运箱中,并在转运袋或转运箱上注明“检验样品”复核样品”或“备检样品”以及样品序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或转运箱由承储企业准备。

5.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现场填写《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1-6-1,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3份,一份留承储库点一份交工作组备案,一份随样品送省粮油检测中心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库区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库区全部样品的《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附表1-6-2,不同性质的粮食可分别形成样品登统表样品登统表一式2份,一份交工作组备案,一份随样品送省粮油检测中心,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样品登统表中企业库点名称应规范。

植物油样品扦取。扦样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油罐为一个检验单位。按从上至下的顺序,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扦取上、中、下部样品,上部取样点距油面、下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50cm。上、中、下部取样份数为1︰3︰1。全部原始样品混合均匀后,形成该油罐的检验样品。扦样时应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每个小组扦样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人。

对成品植物油,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扦样。对小包装产品,扦取样品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混合均匀,总量不少于3L(kg);对净含量超过5L(kg)的大包装产品,可从不少于2个独立大包装产品中扦样,每个独立包装扦取的样品数量应基本一致,混合均匀,样品量不少于3L(kg)。

扦样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或手机或其他工具,对油罐号、扦样主要节点过程等进行音像记录和拍照。音像资料加标注“2023年X号油罐现场扦样”后,留存承储企业备查。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妥善保管音像资料

1.样品份数。每份样品不少于一式3份,送省粮油检测中心检验和备检。样品重量应满足检验复核和备检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量。一般来说,每份样品不少于2升样品应在扦样现场分样,存放于清洁干燥的玻璃或塑料容器内(样品容器应符合GB/T 5524-2008要求。应保证扦样和样品盛装工具清洁,避免交叉污染。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复核样品、备检样品分别装入转运箱中,并在转运箱上注明“检验样品”复核样品”或“备检样品”以及样品序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箱由承储企业准备。样品应在避光隔热条件下保存。

2.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现场填写《油脂库存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2-7-1,详细记录样品的品种、质量等级、代表数量、储油性质、原产地及加工日期、加工方式、入罐时间等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3份,一份留承储库点,一份交工作组备案一份随样品送省粮油检测中心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库区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库区全部样品的《油脂库存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附表2-7-2,不同性质的粮食可分别形成样品登统表)样品登统表一式2份,一份交工作组备案,一份随样品送省粮油检测中心,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样品登统表中企业库点名称应规范。

)样品传递与汇总。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及时运送到省粮油检测中心样品送达截止时间为6月9日。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样品接收与保存。省粮油检测中心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情况,应及时与工作组联系,按要求实施核对或补扦等补救措施。省粮油检测中心应及时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粮储山东局

样品接收后原则上应及时安排检验,对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安排检验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存放,以免发生品质变化。

备份样品应在低温、干燥等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存至2024年2月底;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继续保存的,经省粮食和储备局、粮储山东局同意后方可处置。样品登记表、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妥善留存备查。

、检验与判定

(一)粮食样品质量检验与判定检验指标和判定规则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常规库存粮食质量检查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霉变粒、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成品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

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相关粮食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应根据粮食性质,按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国粮标规〔2023〕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合理判定检验结果,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检验结果判定时,应按照国粮标规〔2023〕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二)粮食样品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粮食样品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与判定。各粮食品种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验主要指标原则上应包括如下内容。

稻谷:镉、无机砷、铅、汞、黄曲霉毒素B1

小麦:镉、总砷、铅、汞、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

玉米:镉、总砷、铅、汞、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

大豆:镉、铅

成品粮:参照对应原粮指标执行。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具体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以及其他粮食品种的检验指标,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粮储山东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植物油样品检验指标与判定要求。检验指标和判定规则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常规库存植物油质量检查指标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成品油还应检验色泽。同时,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油脂定性试验或脂肪酸组成检验,判定是否掺混(即油脂的真实性)。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判定根据植物油性质,按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要求执行,必检项目有一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掺混检出的单独统计、单独评价。进口原油的溶剂残留量不作结果判定,对超标样品单独统计。

)检验要求。省粮油检测中心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检验、复核、检验结果录入、汇总分析、数据反馈等工作。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六、结果报送和反馈

省粮油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检验结果表详见附表1-6-3至1-6-10附表2-7-3和汇总表详见附表1-6-11至1-6-18、附表2-7-4,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要求,将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依分工报送省粮食和储备粮储山东局。同时,质量检查结果报告(其中2022年入库的秋粮有关情况应单独说明)连同全部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于7月28日前报送国家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省粮食和储备局、粮储山东局分别安排专人对本地区质量检查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油罐、性质、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将检验结果按要求上传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同时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后(含电子版)报送国家局并依分工分别反馈相关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中储粮分公司,由其督促承储库点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整改,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植物油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被检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0自然日内,省粮食和储备局、粮储山东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粮储山东局认为确有必要复检的,应委托省粮油检测中心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必要时可重新扦样进行复检,并明确复检时限、检验方法等要求。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七、库存粮食质量检查工作联系人

省粮食和储备局:

刘冉0531-51761272,18595275195;

粮储山东局

夏丽莉0531-85033643,17865191230

省粮油检测中心:

样品检验任凌云0531-86513066,13589054717;

扦样工作赵莹0531-88688855,13505316841;

送样联系人唐海洋:0531-88681555,18888296390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02号山东省粮油检测中心

邮箱:sdslyjc@163.com


 

                                               2023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样品包装用具及封样要求

 

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352号)要求,检查工作组需提前做好准备,保证样品袋(瓶)及包装、递送符合质量检查工作要求。

     1、准备现场采样用各类表格。包括《粮食库存检查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粮食库存检查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粮食库存检查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格式见粮食检查表格1-6-1、1-6-2、1-6-19),《油脂库存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油脂库存检查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油脂库存质量管理检查工作底稿》(格式见油脂检查表格2-7-1、2-7-2、2-7-5)。

2、印制《样品标签》、《封条》(格式、材质、尺寸见附件标示),建议用不同颜色的标签和封条来区分“检验样品”用白色,“复核样品”用蓝色,“备检样品”色。

3、准备符合材质、规格、数量的样品袋、食用油样品瓶;

4、样品外包装:采集的粮食样品用内外袋包装,一式放入一个手提袋中,并在手提袋上用记号笔标明样品序号;食用油样品用合适的方式固定,防止倾覆、撒漏。


 

 

                         

 

                    样 品 标 签


样品序号



样品名称


    



粮食性质


扦样时间



    







     质:不干胶

     寸:长9cm宽 6cm                       

     量:每个样品2-4张

样品序号规则:

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检查样品序号采用DKC+4位省市行政代码+2位小组序号+4位样品顺序号,如DKC3701010001;

粮储山东局牵头检查样品序号采用SQC+(省+市行政代码)+2位小组序号+4位样品顺序号,如SQC3702010001。

 



 

        2023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样品封条

样品


扦样时间


扦样人


被检企业及代表

(公章)


粮食性质

中央储备粮(油)□   最低收购价粮□   国家临时存储粮□

地方储备粮(油)□   商品粮(油)□

备注






材质:不干胶;

规格:25×9cm;

数量:每个样品3-4张。


样品袋

 


 

 

 

 

 

样品袋

                      

 

样品袋

 

 

 

 

 

 

 

  

 


材质:食品级透明塑料自封袋

    规格:内袋25×35cm

          外袋30×40cm

    厚度:14丝;

数量:每个样品内外袋各2-4个。

注意:标签贴在样品袋内袋,再套上外袋,可同时起到保护

样品与标签的作用。

 

 

样品瓶

 

材质:食品级透明塑料瓶(食用油专用),封口配食品包装用塑料盖(PE)。

容量:满足盛放500ml食用油;

数量:每个样品3-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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