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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检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1 15:59   阅读量: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省局各直属单位,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鲁粮集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安全责任,完善制度措施,省局研究制定了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检查制度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1月29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省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督促指导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等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第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本处室(科室、单位)业务,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并于年底前将检查报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或专项检查期间,根据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或本级政府安委会部署,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要适时带队开展检查,并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和隐患整改复查等类型,各处室(科室、单位)可采取自查互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开展。

第六条  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之前,应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等内容,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等情况,明确检查范围、内容等,切实加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当由不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协助检查。

第八条  根据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人员应严肃认真,从细从严开展听情况汇报、看生产现场、问工作情况、查台账资料、评价监管成效等环节。检查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督办、谁负责”,对多次检查存在隐患且不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必要时采取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等措施,进行重点监管、严格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相关场所、设备、设施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关闭条件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切实提升安全监管效能,确保全省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暗访检查制度》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检查对象为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业和谷物磨制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检查坚持“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方式。特殊情况下,可在不告知具体事宜的情况下,临时通知有关单位陪同。

第四条  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检查不少于2次,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检查不少于4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和重要节日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部署要求,制定暗查暗访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暗查暗访检查;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随时开展暗查暗访检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暗查暗访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二)全国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举措落实情况;

(三)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四)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情况,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情况;

(六)“粉六条”及有限空间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七)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八)应急准备工作、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九)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暗访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开展暗查暗访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确定检查目标,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工,保证暗查暗访工作的严肃性、实效性。

第七条  要深入相关单位开展检查,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对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和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音像或文字记录留存,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

第八条  暗查暗访结束后,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条  要把暗查暗访作为检验工作、查找问题、完善提高的有效手段,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条  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全省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加大现场隐患和问题排查力度。进入危险作业地点检查时,要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携带符合安全要求的检查装备,可利用现代化影像设备,提高现场抓拍能力,真正找准问题、查实隐患。

第十二条  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因检查而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开展暗查暗访前不得向被检查单位透露检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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