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政策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2-09-20 10:40   阅读量:

一、为什么要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其修订背景为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政策,并且将其作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全局出发,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又提出新的要求,粮食流通一头链接着粮食生产的源头,另外一端是链接着消费终端,所以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粮食的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平稳有序运行,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2004年颁布的《条例》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粮食流通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第一,粮食经营主体、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政策性粮食流通管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也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加以解决。第三,一些地方出现了粮食污染、变质等问题,也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控粮食流通环节面临的质量安全风险。第四,流通环节粮食损失损耗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通过完善制度规范进行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另外,按照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也发生了一些调整,也需要通过修改《条例》来予以明确。

为了解决上述几个主要方面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这次修改《条例》总的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定位,着眼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粮食流通管理制度体系的目标,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聚焦短板和弱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

二、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都有哪些新变化?

本次修订立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站位,按照落实中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反映改革成果、引领改革方向、完善基本制度的立法思路,对《条例》进行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变化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管理体制的新变化。首次在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对有关职能部门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是,管制方式的新变化。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粮食收购行政资格许可,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专门建立起粮食流通信用监管制度,强化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手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粮食流通的有效监管建构了新的管制模式。

三是,监管内容的新变化。针对粮食流通实践中暴露的突出问题,系统完善了粮食流通各类主体在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经营行为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节约和减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规范,细化规定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

四是,责任追究的新变化。适应粮食流通法律治理的新要求,《条例》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法治理念和要求,通过定额、倍数等不同罚则的设定,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

三、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条例》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护和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严格政策执行要求,全面强化政策性粮食库存监管;严格质量安全管理,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提升市场供应保障能力,确保粮食流通平稳运行;严厉打击粮食流通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明确节粮减损工作要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七个方面健全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充实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内容。

四、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此次《条例》修订,主要是突出了“六个强化”。一是强化监测监控。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强化粮食产后、流通全程监测监控。二是强化入库出库检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都要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三是强化库存质量管控。粮食储存期间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的要及时出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不得使用禁用的化学药剂,不得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四是强化运输过程质量管理。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五是强化食用用途粮食管理和被污染粮食处置。对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监控、及时处置。六是强化法律责任追究。针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要求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总之,这次《条例》修订强化了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更安心、更放心。

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对加强粮食流通质量安全监管有那些考虑?

一是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卫生健康、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二是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收购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三是规定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四是规定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五是规定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粮食不得作为使用用途销售出库。

六是加强区域性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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