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大省的责任首先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山东贯彻落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任务要求, 加快推进粮食安全保障地方立法,取得了重要进展。《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两部政府规章修正案经省人民政府第 15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今年4月25日公布施行,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压实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和行政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提供强有力法律支撑。 一、聚焦强监管,完善粮食收购制度。修订后的《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重点围绕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粮食收购者义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制度完善。一是,落实粮食收 购企业向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要求,明确备案内容及变更备案时限。二是,明确粮食收购行为规范要求。从事粮食 收购活动的,应当履行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告知公示义 务,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及时支付售粮款。三是,落实收购 情况报告制度。粮食收购企业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的,还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二、聚焦保安全,健全地方储备粮制度。修订后的《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重点围绕优化地方储备粮品种规模布局、 严格承储企业管理、加强储备质量管控、强化监管问责、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等方面作出制度完善。一是,进一步优化地方储备粮品种规模布局,规定地方储备粮以省级储备为主、省级以下储备为辅;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设区的市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 不得低于 15 天的市场供应量。二是,明确要求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针对易发多发的 10 类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三是,明确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条件,建立承储 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四是,明确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条件和动用顺序,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在紧急情况下动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备粮。五是,细化地方储备粮动用补库制度, 要求在 12 个月内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六是,强化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七是, 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三、聚焦依法治理,强化行政管理职责。修订后的《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发展实践需要,细化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在粮食收购备案管理、信用监管、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等方面的责任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粮食收购违法行为发生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衔接,进一步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修订后的《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针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新形势,进一步明确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等部门在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职能,规定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县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强化对地方储备粮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对承储企业违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等行为依法予以处分,并对违法违规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来源:国家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简报第82期,总第5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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