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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9 14:16   阅读量: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4月21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局)的职责要求,结合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粮食和储备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努力建设“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模范机关。

第三条  粮食和储备局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粮食和储备局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要按照局党组“以模范机关创建为目标,持续打造省局优质品牌团队”的要求,团结一致、创新进取、敢于担当、善谋实干。

第五条  粮食和储备局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及省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全面正确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责,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高质量发展主题,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物资储备安全。

第六条  粮食和储备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实行分工负责。

第七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

第八条  局长出差、休假、脱产学习期间,受局长委托,由任职排序在前的副局长代为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条  副局长按照分工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及专题会议要求,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局总工程师在局长领导下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完成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处室(单位)工作。

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要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严肃落实“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局长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法治粮食

第十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不断增强粮食和储备法规规章立法的针对性、适应、可操作性

立法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部门、专家、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定职责权限,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十  严格合法性审核。以粮食和储备局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职能处室负责合法性审核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不得违法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或集体讨论,不得发布实施

第十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需提出主办建议并充分征求意见,达成共识。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  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局长办公会议等决策部署,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  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  凡列入粮食和储备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事项,均依法及时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事项,以及法律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均应通过局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和报刊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制度。

第二十五  各处室(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  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认真办理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落实责任,及时办结。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取适当形式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复文涉及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七  自觉接受省纪委监委及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报告整改结果。

第二十八  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落实行政复议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做好涉及粮食和储备局行政复议案件相关工作,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并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按程序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条  重视信访工作,深入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条例》,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办公室牵头负责,处室(单位)按职责做好信访工作。

第三十一  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  粮食和储备局会议包括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

组会议按照局《党组工作规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副局长参加,总工程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列席人员。邀请驻委纪检监察组同志列席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讨论涉及粮食和物资储备方面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工作计划;审议地方性法规规章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研究重要政策措施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分析粮食、物资供求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等。

第三四条  专题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方面人员参加。

会议视情况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本局工作某些专门事项。

第三五条  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按会议主持人的要求,畅所欲言、陈述己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必须按时与会,不得迟到或无故缺席会议,确属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及分管局领导请假,获批后报会务组织处室。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过程中,除需要存档的,按要求由专人进行拍照、录像存档使用外,一律不得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进入涉密会场,一律不得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泄漏会议应保密内容。

第三十六条  会务组织准备工作。

(一)议题准备。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各局领导提出,办公室汇总报局长确定,报驻委纪检监察组。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局领导根据需要确定。

对于上级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不需要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原则上由主办处室(单位)形成书面材料,报局领导审阅。对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主办处室(单位)提出明确、具体意见,报局领导审定。议题涉及其他处室(单位)的,事前要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二)材料准备。议题材料简明扼要,经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后,由主办处室(单位)按统一格式印刷送办公室,发各局领导和与会处室(单位)。临时决定的议题,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七条  会务分工。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定专人记录、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长审定;专题会议由议题主办处室负责组织,办公室协助。

第三八条  全局性工作会议、各处室召开的业务会议,均纳入我局年度会议计划,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认真落实精文会要求,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原则,开短会、开管用的会,严格控制规模和时间,精简人员,务实效。非现场会议的宜采用视频会议形式。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九  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文必要性不强,可发可不发,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

第四十条  粮食和储备局受理的公文 ,均由办公室按办文程序统一批分;各处室通过其他渠道收到的公文,要及时送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来文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办等环节要高效运转,办公室拟办意见运转快,局领导阅批快,承办(会办)处室(单位)办文快,既讲速度又讲质量,不得出现积件、压件、误件等现象。

文件收取、运转、传阅、传达、办理、存档,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擅自扩大文件知悉范围。

第四一条  处室(单位)承办公文应当高效办理,注意区分紧急程度,对时限性公文,要按时办结,不得延误、推诿。确需延期的,应陈述理由,提请发文单位同意。不属于职权范围或其它原因不能处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办公室。公文处理要预留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签(签发)时间。

第四二条  强化公文制发责任。拟稿人严格落实主办责任,主办处室(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将结构不严谨、主旨不清晰、内容不完善、表述不规范、数字不准确的文稿送审。办公室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对行文必要性、政策性、准确性、规范性审核把关,复文件“公开属性”、密级和保密期限等要素。局领导严格落实审签(签发)责任,认真把好“审签(签发)关”。

第四三条  加强公文办理配合,未经认真研究、未经协商的问题不反映在公文草拟稿中。经协商沟通不能一致的,主办方应列出各方事由,由办公室组织协商或报请局领导决定。需与部门(单位)会签的公文,主办处室(单位)应主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需我局会签的公文,承办处室(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依据性意见,按程序报签。

第四四条  规范发文流程。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重要或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发;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副局长签发,需其他局领导阅知的,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并报局长审阅。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如有必要,报请局领导签发。

各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确因工作需要,可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以信函形式与其他机关的有关内设机构商洽工作、通报情况、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等,由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四五条  向市级对口业务部门安排部署工作,粮食和储备局直接行文。按照《关于规范涉及省能源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文行文规则的通知》(鲁发改办〔2019〕14号)要求,向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公文,应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文;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行文,须会签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方面工作的公文,由相关处室(单位)代拟文稿,同步起草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及背景情况、行文依据、起草情况、会签情况等,由办公室审核、局长审签后按程序报送

第四七条  严控文件篇幅。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稿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不超过3000字,确需超过的需理由充分并报局长批准。

第四八条  加强电子公文管理。秘密级、机密级公文依托省电子政务内网系统(以下简称“政务内网”)进行传输,非涉密公文、工作秘密级公文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简称政务外网)进行传输,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或处理公文。

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电子公文,必须严格按规定格式和程序,通过政务内外网报送。

第四九条  公文处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移交。

 

第九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  加强政务信息工作。以简报等形式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报送政务信息,认真负责做好信息约稿工作。

第五一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围绕中心,注意反映政策成效、贴近决策需求,突出粮食和储备工作重要动态,挖掘总结特色做法、经验和建议等。

常规性、日常性业务工作一律不发简报。

第五十二条  充分发挥督查作用。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省委、省政府,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以及其他重要工作进行查。职能处室(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第五十三条  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及时高效开展督查。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厅)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  粮食和储备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粮食和储备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适当方式在局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粮食和储备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粮食和储备局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个人公开发表涉及未经粮食和储备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粮食和储备局同意

第五六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局长出差、出访、休假、脱产学习,应当按规定事先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其他局领导同志外出,应当事先报局长批准。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并办公室报。其他工作人员外出,须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七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八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山东省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精神,切实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  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使用、公务接待和出国(境)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培训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一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第六十二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争“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通过粮食和物资储备讲堂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着建设学习型、服务、创新机关。

第六十三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践行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坚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工作,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四条  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重要活动或陪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领导在鲁期间活动,需提前7天报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家粮食和储备局领导到鲁及活动情况需按规定向省委办公报告。

第六  未经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局领导同志不参加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各种活动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六条  粮食和储备局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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