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省粮油检测中心,鲁粮集团: 近年来,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粮食质量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一些地方粮食质量管理基础薄弱、监管力度不够、质检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仍然存在,粮食质量安全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按照省委风险防控创新要求,进一步推进行业平安建设,构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按照“在重视粮食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品质和质量安全”和“四个最严”要求,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标规〔2022〕30号)等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更好发挥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作用,落实粮食收储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观念,推动粮食质量安全全局谋划、整体推进;坚持省市县上下联动,严密管理网络;坚持横向联合,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合作,做好衔接;坚持政府监管与落实粮食收储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相结合,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三)总体目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更加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粮食收储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四)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监测网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建立分级联动的监测机制,形成省、市、县三级各有侧重、相互补充、有机衔接、上下联动,较为完善的监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省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级为基础,粮食收储企业为网点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网络。 (五)加强业务指导,创新融合发展。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建设与运行的指导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鼓励现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探索与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国有粮食企业等融合发展的途径方法,结合实际统筹明确粮食检验任务职责分工;按规定做好实验室有关资产、仪器设备等的划转和使用工作,防止仪器设备闲置,确保国有资产有效利用;逐步推进质检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全面提升检验监测能力。 (六)落实人员经费,提升技术水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2号)“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要求,落实质量检测经费保障;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优化队伍年龄和知识结构,建立较为稳定的质检专业队伍。 三、聚焦主业,充分发挥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作用 (七)加强监测预警,提升监测效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监测计划和要求,结合粮食品种、产量、商品量、库存量等实际情况,制定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年度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加强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扩大监测范围,规范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的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质量安全监测,强化样品代表性和监测工作实效性,及时准确掌握质量安全信息。 (八)实施任务驱动,创新监测方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任务驱动,充分利用现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源和优质粮食工程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成果,合理下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任务,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强化部门联动,在开展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过程中,自上而下形成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九)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对检验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尤其要抓好检验技术能力验证和比对考核工作,确保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可靠。 四、强化防控,严把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 (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应急意识,健全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舆情监测,增强分析处置能力,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舆情应对。对可能发生的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风险,要依托食药安委建立的沟通会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判风险,合理应对,妥善处置。 (十一)落实粮食收储企业主体责任。要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机构,加强质量安全档案管理;要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培训。 (十二)严格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收购粮食质量检验,确保入库粮食符合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由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十三)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强源头把控,收购政策性粮食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必检项目要求执行,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加强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对收购的超标粮食,严格落实《山东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鲁粮发〔2017〕2号)分仓保存并按规定进行定向销售。 五、落实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切实扛起质量安全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实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补齐短板。 (十五)强化监管能力。要结合实际,加强队伍建设,加大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力度,做到有机构管、有人员负责、有设备可用。加大质量安全宣传,结合世界粮食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科普宣传,营造全民重视关心粮食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六)加大考核力度。省局将把加强粮食质量监管有关内容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范围,各地也要按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参照增加相应考核内容。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3月24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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