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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4 09:12 阅读量:

鲁粮办发202229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2144号)和《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和粮油保供稳市工作的通知 》(鲁粮字202276号)要求,为保障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做好我省2022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

二、检查时间

202210月至20233月。

三、检查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和粮食流通亮剑专项执法行动,认真分析研判秋粮收购工作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突出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问题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秋粮收购顺利进行。

)检查市场化粮食收购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备案,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及12325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的规定,排查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坑农害农等行为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以及国家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各收储企业地磅、容重器、水分测定仪等仪器计量设备是否定期检查,地磅是否经当地计量部门(国家授权的鉴定部门)鉴定,严厉打击压级压价、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营造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检查储备粮轮换政策执行情况。辖区内有玉米、稻谷储备轮换任务的市县,要检查储备粮轮换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拖欠粮款、以次充好、以陈顶新、拒收合格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一卡通系统使用是否规范,粮食出入库凭证、影像资料、车辆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是否妥善保管,是否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是否存在粮食入库验收走过场、虚假验收等现象。

)检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数据是否实准确,坚决杜绝拒报、虚报、瞒报等行为。

)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主体是否严格执行一规定两守则,检查机械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秋粮收购监督检查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购销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秋粮收购监管工作,科学研判形势,周密制定方案,细化对策措施,严密组织实施,高质量完成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责任落实各地要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严格执行粮食收储政策,履行好主管监管责任,规范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行为,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各类隐患消除在基层。省局将适时对各地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加强监管创新全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利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或全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四)加强协同配合。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检查情况,争取支持,及时有效解决检查发现问题。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对检查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及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等方式,积极宣传秋粮收购政策和12325监管热线,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一旦发现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涉粮案件,及时核查,主动发声,妥善处置,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信息报送。检查期间,实行月报告制度请各市每月26日前将秋粮收购监督检查情况填报到省局云平台,并2023315前,将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1-2个典型案例报送省局。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联系人:郝光永,电话:0531-51761293

  箱:lsjiandujiancha@shandong.cn

 

附件:2022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21014

 


(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链接:http://lscb.shandong.gov.cn/art/2022/10/14/art_15618_10302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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