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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9 17:29   阅读量:

 

2021年7月16日,省粮食和储备局印发了《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范储粮熏蒸作业行为提供了遵循和依据。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问:省粮食和储备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粮食仓储企业在进行熏蒸作业时发生多起磷化氢气体中毒事故,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011年,国家粮食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2012年,国家局印发《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国粮办展〔2012〕90号),要求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各类粮油仓储、加工企业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2014年,省粮食局制定《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2014版),按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这个文件已失效。

按照2020年7月21日国家局发布《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为进一步规范储粮熏蒸作业行为,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等规定,省粮食和储备局制定本《办法》。

(二)问: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对加强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范储粮熏蒸作业行为,提高科学储粮水平,防范熏蒸作业事故,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熏蒸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的指导,建立并完善熏蒸作业和药剂存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协调熏蒸防护和应急救援,防范熏蒸事故,保障作业安全。

(三)问:《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储粮熏蒸作业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在储粮熏蒸作业前,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过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组织实施储粮熏蒸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四)问: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的程序是什么? 

答:粮油仓储单位应在实施储粮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表》(表样附后);(二)《储粮熏蒸作业方案》。

熏蒸备案依托“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实行网上管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时,应填报并提交《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表》和《储粮熏蒸作业方案》。

(五)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12条,文件后附《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表》,文件既严格遵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文件规定,又紧密结合山东实际,对储粮熏蒸作业备案提出了具体办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行性。

第1条指出了该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意义;

第2条指出了该办法制定的适用范围;

第3条指出了粮油仓储单位的定义;

第4条指出了储粮熏蒸备案作业的定义;

第5条指出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6条指出了储粮熏蒸备案的管理原则和进行熏蒸备案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7条指出了储粮熏蒸备案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8条指出了储粮熏蒸备案的备案方式和备案审核时限;

第9条指出了特殊条件下如何进行备案变更;

第10条指出了未按备案方案操作造成损失的处罚方式;

第11条指出了储粮熏蒸备案不予收费;

第12条指出了该办法实施的日期。

 

 


联系人:尚华,联系电话:0531-51761279

政策文件链接: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粮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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