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粮办发〔2021〕1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全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主动公开) 全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各项监管任务,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重点企业,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积极推进依法管粮、依法治粮,加快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全省粮食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全省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实施步骤和责任分工,适时开展省级抽查。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专项行动,对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重点企业开展检查,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在地原则,对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地方储备粮、除中央储备粮和周转储备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原粮质量卫生以及安全生产、安全储粮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进行查处。按国家局要求,粮储山东局负责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周转储备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 (二)实施范围。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问题清单。要结合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2021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涉粮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认真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对辖区内多发易发问题和企业,特别是对影响区域粮食安全、种粮农民获得感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建立快速执法通道,依法依规依职责严肃查处。 (二)明确执法重点。 1.收购环节。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2.储存环节。一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存储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仓储设施。二是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3.销售出库环节。一是粮食存储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二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存储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4.运输环节。粮食收购者、粮食存储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5.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一是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严查涉粮案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送达与执行、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协调解决问题,全力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四)依规处罚追责。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发挥警示作用。要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选择通报一批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及时梳理典型案例、新发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在严厉惩治的同时,要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粮食经营者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实施阶段 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底至12月底。分4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2021年7月上旬前,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解读和宣传贯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整理问题清单,部署开展专项行动。 (二)具体实施。2021年7月中旬至2021年11中旬,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结合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和2021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问题整改等工作,开展专项行动。省粮食和储备局适时与粮储山东局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并召开座谈会交流专项行动工作经验。 (三)总结验收。2021年11月底前,各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完成本辖区专项行动,由各市统一汇总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1、2、3),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12月上旬,省粮食和储备局结合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抽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四)成果展示。2021年12月下旬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完成专项行动情况汇总,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一批粮食流通领域典型案件,展示行动成果。期间,省、市两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视情况,开展典型案件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安排部署好专项行动,确保执法成效。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执法机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海关、能源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实行综合执法改革的地方,要加强与具有粮食行政处罚职能部门的衔接配合。要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重大涉粮案件,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方法。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的方式,使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或者全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检查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监管系统(山东)进行公开,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要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探索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和实施联合惩戒。加大12325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专项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积极宣传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一旦发现涉及专项行动的敏感问题,主动发声、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持续释放粮食执法强监管信号。 (五)锻炼执法队伍。要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一线监督检查力量。要加强执法业务培训,组织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满足粮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基本条件,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要把专项行动作为提高粮食执法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执法队伍。 (六)落实月报制度。从 7月至11月,请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每月26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主要包括推进措施、案件核查情况、政策建议及附表1-3)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专项行动结束后,于11月 30日前,书面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将电子版发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监督检查处邮箱。 联系人:郝光永、瞿佃强,电话:0531-86403341/3161 ; 传真:0531-86957414; 邮 箱:jiandujiancha@163.com。 附表:1.全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 置情况汇总表 2.全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 置情况统计表 3.全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开 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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