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省局制定了《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实名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传真电话:0531-51761242; 电子邮箱:lszcfg@shandong.cn。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1月30日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将企业基本信息和仓储设施等信息等,向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食收购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 (二)仓储设施基本信息:仓房地址、容量等。 第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备案。 第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变更备案。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对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精神,提升备案管理“一网通办”能力,方便企业备案。粮食收购企业应当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也可现场办理备案。 第九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备案无关的材料,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2.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情况表 附件1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收购信息 | 收购区域 |
| 仓储设施信息 | 仓容(吨) |
| 自有(吨) |
| 租借(吨) |
| 仓库地址 |
| 企 业 承 诺 | 1.本表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4.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备案办理部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收购区域”填写县(市、区)名称,“备案办理部门”“备案时间”由备案部门填写。网上备案时不用填写。 |
附件2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情况表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变更内容 |
| 变更时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
| (企业盖章) | 年 月 日 | 备案信息变更办理部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变更内容”请填写变更前及变更后信息;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请在表格内填写变更后信息,同时在“变更内容”中填写变更前及变更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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