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夏粮收购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1 14:01   阅读量: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

为做好夏粮收购监管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全省夏粮收购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 年 月 

主动公开


 

2020全省夏粮收购监管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加强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12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 2020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203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 2020年夏粮收购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

夏粮收购监管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至 9 月 30 日结束。

二、监管对象

全省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食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重点监管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

三、监管内容

紧紧围绕不出现区域性、阶段性卖粮难打白条等问题,针对辖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对收储库点定点、收购、质量验收等各环节监管。具体监管内容按照《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 2019 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粮发〔201937 号)执行;在此基础上,重点监管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市场化粮食收购监管。顺应改革趋势,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为各类市场化主体入市收购创造良好条件。认真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重点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台,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政策信息和12325粮食监管热线宣传海报,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严肃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统筹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监管。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标准前提下,兼顾产量和运距等因素,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坚决防止出现最低收购价粮收储库点区域性空白;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责权对等一致原则,进一步强化监管,清责任,确保政策性粮食定点、收购管理、案件核查、监督检查不出现监管真空。

(三)加强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活动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要求,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谁租仓、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同时,将租赁库点收购、储存情况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库存数量、质量状况以及租赁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粮权公证证明等,排查企业涉诉涉案、涉粮债务纠纷等风险。要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推卸管理责任等执行政策不规范行为,与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等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储粮安全。

)加强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督促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库点)配齐检、化验仪器等设备,培训业务人员,准确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做好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既要防止收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又要避免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还要加强对小麦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入库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库粮食质量情况。完善粮食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899号文件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重点加强质量验收。

)加强简易设施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粮食承储企业对拟用简易储粮设施的安全性和储粮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做到风险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存在重大隐患或危害储粮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确保储粮、车辆、设备和人员安全。要督促指导企业在收储期间,严格落实《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一规定两守则等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储粮技术措施,针对简易设施的特点切实做好防汛、防火、防鼠雀、防虫霉等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四、监管方式

各地要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启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检查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监管系统(山东)进行公开,规范对定点、收购、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到检查信息全过程留痕,切实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监管,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研判收购形势,统筹疫情防控和夏粮收购,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监管,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开展,把各项监管工作抓实抓细抓好。要严格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中储粮直属企业的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层级监督,严查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在地原则,对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各市要对所辖县(市、区)夏粮收购监管工作进行督查指导,深入一线,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监督企业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建立健全收购监管追责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省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夏粮收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及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等方式,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和 12325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一旦发现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涉粮案件,主动发声、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加强情况调度,实行月报制度。各市要建立夏粮收购监管情况月报告制度,从 6 月起,每月26日前检查情况填报到省局云平台,并将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监管中发现的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情况、案件举报核查情况、采取的监管措施、政策建议等)报送省局监督检查处邮箱。涉及收购监管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

夏粮收购结束后,请各市10 月 16日前,书面报送夏粮收购监管工作总结,并将电子版发送省局监督检查处邮箱。

联系人:郝光永,电话:0531-86403341 

传真:0531-86957414

 箱:jiandujianch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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