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宣传教育——法律法规(节选)

发布时间:2020-05-18 11:06   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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