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公务用车和公务租车管理办法》已经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机关公务用车和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为贯彻《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规范我局公务用车和公务租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留车辆使用范围 (一)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 1.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 2.涉密通讯器材的取送; 3.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 5.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有专人专车运送的。 (二)应急用车使用范围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 2.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3.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4.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公务出行; 5.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及外事活动等。 (三)实物保障用车使用范围 1.正常公务出行; 2.本人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 3.本人所在办公行政区域内上下班交通; 4.调研、公务接待及外事活动等。 (四)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使用范围 1.离退休干部参加由本部门或上级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及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 2.离退休干部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处室的工作人员陪同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就医及为去世离退休干部办理善后事宜; 3.离退休干部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处室的工作人员为离退休干部开展生日、节日走访慰问及其他由本部门或上级统一组织的服务活动等。 二、公务租车范围 (一)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必要公务出行,可以租用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择优确定的社会汽车租赁企业车辆,但必须严格控制租车范围、车型、数量和费用。 (二)以下公务出行可以租用车辆 1.三人及以上到济南市区以外省内非高铁站城市,交通不便的公务出行; 2.组织或参加会议、培训、观摩、调研、检查、专家评审、专家考察等出行人数多的集体公务活动; 3.参加在济南市区以外召开的紧急会议,处理紧急公务及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公务出行; 4.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及外事活动等。 (三)以下情况严格控制租车 1.赴高铁设站城市,没有紧急公务安排,没有到乡镇等复杂行程的公务活动; 2.赴外省参加考察、会议、培训等; 3.不足三人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能租车,特殊情况确需租车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经申请用车处室分管局领导批准; 4.公务出行严禁租用本单位车辆和私人车辆。 三、公务用车和公务租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处室提出,经研究后,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报。 (二)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由用车处室填写《用车审批单》,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服务中心安排。根据紧急程度、保密要求、工作性质等,按照轻重缓急确定保障顺序。 (三)公务租车。公务活动确需租车的,由用车处室填写《租车审批单》,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服务中心联系安排。租用车辆要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并由服务中心负责将有关情况反馈到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信息系统相关栏目。 (四)紧急情况下的公务用车、公务租车,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先派车,用车处室再补填《用车审批单》或《租车审批单》。 (五)离退休干部用车根据离退休干部需要和申请,由离退休干部处填写《用车审批单》,离退休干部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安排车辆。 (六)加强公务车辆监督管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及租用的社会车辆由服务中心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车辆及租用的社会车辆,由离退休干部处负责。 (七)驾驶员聘用和管理。驾驶员通过实行购买社会化服务择优聘用,由服务中心会同离退休干部处联系选聘,人事处审核把关。驾驶员暂时确定聘用6名,其中实物保障用车固定1名,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聘用2名,由服务中心管理,离退休干部用车聘用3名,由离退休干部处管理。 四、报销管理 (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租车费等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二)公务用车、公务租车费用的报销按《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服务中心和离退休干部处要加强保留车辆及公务租车的管理,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使用人、行驶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服务中心、离退休干部处对直接管理的车辆,按季度通过公告栏等渠道向干部职工公示具体使用情况,并由服务中心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将上季度有关情况汇总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服务中心对保留车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实行“一车一账”,详细登记车辆基本信息、维修保养等,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三)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实行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办法。总额不得超过省财政厅设定的每车公务用车维护保养费限额标准×公务用车数量。每年年初由服务中心会同离退休干部处进行公务用车年度绩效评价,并交规划财务处进行单位预算绩效评价的汇总。 (四)严格落实租用车辆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办公室、服务中心对全年租车费用在实际开支时做好总量控制。 (五)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定点停放制度,认真落实节假日、双休日车辆封存制度。 (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不能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七)规划财务处要加强对用车费用的审查,对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不全、开支不合理的不予报销。规划财务处会同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服务中心每半年对公务用车、公务租车及费用开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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