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鲁粮发〔2017〕2号)要求,加强全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切实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省局决定建立全省超标粮食加工转化处置企业名录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按照“统一建库、属地推荐、动态管理、定向销售”原则,超标粮食加工转化处置企业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审核通过后推荐,省局根据各市推荐企业统一建立全省超标粮食加工转化处置企业名录库。入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推荐条件 被推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粮食加工转化规模较大、生产运营正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信用等级在B(含B)以上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立粮食统计台账,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入“国家粮油统计系统”名录库,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三)能够保证超标粮食单存单放; (四)拥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处理工艺和在线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效果应通过相关监管部门认可; (五)履行转化处置情况报告义务,签署安全处置承诺书。 三、推荐程序 采取“省级建库、市级审核、县级推荐”的方式,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组织推荐及审核工作。11月16日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辖区内企业的推荐工作,并将推荐企业上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12月10日前,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辖区内企业的审核工作,并将推荐企业上报省局。 四、工作要求 建立全省超标粮食加工转化处置企业名录库是有效利用粮食资源、防范超标粮食危害、落实超标粮食定向销售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审核推荐小组,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要严把推荐审核关,采取材料初审、实地核查等方式,择优推荐入库企业,每市原则上推荐企业不超过3家。 请各市于12月10日前将《山东省超标粮食加工转化处置企业推荐表》《山东省超标粮食加工转化处置推荐企业汇总表》以及推荐企业材料报送省局。 联系人:刘冉,尚华 电话:0531-86403072/3063 电子信箱:shanghua1983@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超标粮食加工转化处置企业推荐表.zip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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