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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复核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9 15:31   阅读量:

鲁粮办发〔2020〕2 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0〕8 号)要求,省局确定,对我省首批获得“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同时,择优新推荐创新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对首批创新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各有关市要严格依照《山东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粮办检〔2017〕305 号文件做好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17〕134号)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辖区内2017 年获得“创新示范单位”的单位进行实地审核,实事求是地填写《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3,以下简称测评表)和《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复核表》(附件1)并明确审核意见。省局复核后,对不再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报国家局撤销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申请按新名称继续保留称号。

(二)推荐创新示范单位。按照国粮办检〔2017〕305 号文件要求,各有关市可优先从获得“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单位”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 1 个创新示范单位。在创建过程中,除考虑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外,应向较好完成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重大涉粮案件查处、粮食监管信息化等重点任务的典型单位倾斜。申报单位要严格对照测评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并填写《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申报表、测评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局。省局对申报材料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查核。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复核和创建工作。各地要以此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的关注程度和支持力度,以创促建、以点带面,以复核促提升,进一步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健全执法机构、强化执法力量,为保障我省粮食和储备物资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严把创建质量关。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审核把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对于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问责,并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

(三)严格时间要求。各市务必于 1 月 17 日前完成创新示范

单位重新审核和推荐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局监督检查处。

联系人:瞿佃强 0531-86403161

郝光永 0531-86403341/86957414(传真)

电子邮箱:jiandujiancha@163.com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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