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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6 10:30   阅读量: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26日印发。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提出要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再次强调要强化备案监督,“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

新形势下,行政规范性文件成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能,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群众关注,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要求,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制定出台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很有必要。

二、《办法》制定过程

前期,省司法厅在大量查阅借鉴外省市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等39个省政府部门、原16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征求意见。经梳理汇总,共收到25个省政府部门和各市司法局(法制办)反馈的修改意见22条。经研究论证后,采纳了其中的14条意见,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于12月22日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审议研究通过后,于12月26日印发,三统一号为SDPR-2019-0120002。

三、《办法》具体内容解读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审查文件的类型和承办机关。《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审查文件的类型,即仅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承办机关由各级备案审查机构,即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二是完善了办理审查申请的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备案审查机构办理审查申请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即备案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审查申请后,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视情作出告知补正、受理、不予受理等决定; 受理审查申请后,及时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求制定机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是列举了不予受理审查申请的情形。《办法》第十条列举了不予受理申请6种情形:1.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2.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其他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3.备案审查机构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作出处理的;4.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审查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5.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6.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是规定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处理方式。《办法》第十三条列举了处理方式: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2.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3.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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