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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山东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4 15:23   阅读量:

为推进我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益,根据《财政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将《办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实名反馈。

公示时间: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8日 。

传真电话:0531-86403064

电子邮箱:csl3299@shandong.cn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1024

 

 

附件:

 

山东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益,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财政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10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是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实施的“优质粮食工程”为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具体实际,以“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为主要内容,合理引导绿色优质粮食生产和加工而设立的专项工作,是聚焦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负责组织制定本省总体实施方案,并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省级层面的实施项目和示范企业;负责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实施及考核验收。

第五条 示范县(市)政府是示范县(市)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对区域内示范企业实施情况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 示范企业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要坚持市场导向,聚焦“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确保落实,真正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组织管理主体主要包括:省市县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主体主要是“中国好粮油”行动示范县(市)、示范企业。

第八条 各级粮食部门会同或经商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逐级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项目申请报告。重点事权管理综合试点县可按相应程序直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全称)、基本情况(含有关资质证明)、建设内容(含预算费用、资金来源、实施措施、建设目标、建设进度、保障措施等情况)。

第九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市县申报情况,采取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审核等方式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纳入支持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提请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一条 按程序核准后的项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辖区内项目建设,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凡纳入“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建设单位,负责制定“中国好粮油”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下达后,实施项目进度月报制度。各项目单位于每月25日向当地粮食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26日将项目进展汇总情况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积极落实地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规范使用,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备案方案开展建设,在项目建设前、中、后应拍照(视频影像)存档,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不能够按照方案完成项目建设的,应及时逐级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调整项目建设计划,经核准后实施,不得擅自缩减建设标准和规模。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验收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各项具体任务均已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特别是完成发展优质粮油(基地)订单生产,推进优质优价收购,促进粮油种植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增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实施内容、实施内容完成投资情况、总体进度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有每项实施内容完整的档案资料;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况。设立专账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有关项目合同及资金收支票证符合财务规定(所有发票为正规的税务发票,专项资金的开支不得对个人账户支付),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第三方审计报告;有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及资金下达的有关文件;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完工后,由示范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有关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向所在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市级粮食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具验收报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适时组织省级层面抽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示范县(市)政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示范县(市)和本辖区内示范企业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示范县(市)验收报告,经所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级、市级粮食、财政部门可派员督导示范县(市)验收。示范县(市)政府领导小组在国家或省级推荐的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成立专家验收组,或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咨询机构进行验收。采取专家验收组验收的,应对重要实施内容、示范企业进行现场查看,可根据需要设立资料小组、财务小组等开展相关工作。示范县(市)验收完成后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省级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应形成正式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目标及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实施内容及投资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验收结论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以市为单位组织示范县(市)、示范企业将验收材料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备案。省级项目实施单位直接报送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省财政厅汇总编制总体验收报告,并附总体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备案。各市粮食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将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工作总结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定期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相关项目投资计划分配依据,同时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风险点的监控,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责令改正、追究责任;对违法违纪等行为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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