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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粮食安全责任制

关于认真开展2018年度 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30 15:03    阅读量: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9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认真开展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8〕1142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经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省考核工作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2018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内容,继续按照《山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鲁政发〔2015〕28号附件)确定的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等6个方面进行设置,并与国家2018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相衔接,按照“突出重点、精简优化”的原则,设置2018年度考核指标27项(见附件)。

二、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100分。采取部门评审、部门抽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重点考核事项实行倒扣分。市政府自查评分只作为参考,不计入考核综合得分。市政府自查评分与部门评审评分差距较大的市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二)计分方法。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将部门评审评分、部门抽查评分,按各部分得分权重进行汇总,计算各市政府综合得分。

1.抽查市考核计分。部门评审评分和部门抽查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70%和30%计算得分。计算方法为:抽查市考核得分=部门评审评分×70%+部门抽查评分×30%。

2.非抽查市考核计分。部门评审评分即为非抽查市考核得分。

(三)评价结果。省考核工作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各市政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考核安排

(一)自查评分。2019年2月底前,各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数字化动态管理系统上报自查评分有关资料和总结报告。

(二)部门评审。2019年3月底前,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单位),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对各市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三)部门抽查。2019年5月15日前,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市政府自查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确定抽查市名单,报省考核工作组同意后,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四)综合评价。2019年5月底前,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拟定对各市政府综合评价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向各市政府通报,并抄送省考核工作办公室。

四、考核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重要指示,在今年6月视察我省时又强调指出,农业大省的责任首先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各市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强烈的使命担当,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到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位置,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在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进程中,加强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一以贯之共同做好考核工作,切实承担起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探索创新。要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聚焦影响粮食安全的“短板”和风险隐患,健全和完善保障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要加强考核经验总结,进一步简化考核任务,优化考核方法。各市可根据各县(市、区)的粮食产销情况,研究探索实施分类考核的措施办法。

(三)严肃考核纪律。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各市政府对自查评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电话:0531-86403075

传真:0531-86403062

电子邮箱:sdlskhb@shandong.cn

 

附件:2018年度山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粮食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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