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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2 10:50    阅读量: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开展2018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粮食局:

当前,全省秋粮收购工作已经展开。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18年秋粮收购监管的通知》(国粮电〔2018〕7号)和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18〕95号)要求,省局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各地要将各类粮食收购主体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等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及《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和《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规定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具体条件,认真核查各类主体的粮食收购资格。

(二)检查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各地要主动适应国家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积极组织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主体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坚决纠正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及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等行为;是否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坚持“一手粮、一手钱”,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打白条”等行为。

(三)检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针对夏季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粮食收购主体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坚决杜绝拒报、虚报、瞒报等行为。

(四)检查企业安全储粮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主体是否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等规定,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三、检查时间

2018年11月开始到2019年1月底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是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农民利益、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具体举措。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为农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规范收购市场秩序,优化收购市场环境,严防农民“卖粮难”,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查违规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监管机制,主动会同市场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用好监管热线,广泛宣传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功能,制定案件核查处理应急预案,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防范群体性案件发生。对12325热线转办和本地受理的违法违规线索,要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核查,核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坚决打击“打白条”、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严重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三)加强层级监督。各市粮食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各类隐患消除在基层。要建立健全收购监管追查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要规范执法行为,严守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依规给予严肃处理。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市粮食局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阶段检查工作信息和《2018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通过山东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报送省局,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各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2月15日前形成正式书面材料报送省局监督检查处。

联系人:龙军电话:0531-86403141

 

附件:2018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11月2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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