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 关于做好2016年粮库智能化升级项目 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14:02    阅读量:

各市粮食局、鲁粮集团: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粮食信息化建设的安排部署,在各市、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16年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项目已进入收尾阶段。为确保更好完成建设目标,省局决定开展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验收评估工作

粮库智能化升级是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提升全省粮食流通管理能力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影响。本次验收评估是在参照前期智能化升级试点项目验收做法基础上,重点围绕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需要进行的一次综合评判,突出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更加注重依靠工程监理机构和绩效评价机构等第三方专业力量,通过事中、事后各环节的工作对各市智能化升级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整体考核意见。本次验收评估点多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统筹安排好各个环节,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经得起检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省局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建设,及时整理文档资料,主动配合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工作。

二、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本次验收评估范围是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及绩效目标的通知》(鲁财建指〔2016〕83号)中安排的粮库智能化升级项目,其中2016年继续给予补助的2015年试点项目,本次只进行绩效评价和互联互通测试;2016年未实际下达预算指标的省直项目,不纳入本范围。具体工作程序包括:

(一)甲乙双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作为合同的甲乙双方,是承担项目有关法律和经济责任的主体。甲乙双方验收是整个考核的前提基础和首要程序,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软硬件设施设备进行全面验收,具体流程和文档样式由双方自行确定。

(二)监理单位验收。在完成甲乙双方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推进信息化系统的实际应用,确保已建成交付的软硬件系统真正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上,项目建设单位要尽快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配合其完成规定次数的现场巡视,并由监理单位组织甲乙双方就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出具监理意见。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要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结算和审计。完成监理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拖延,付款进度将作为实际完成投资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重要考核内容。招标投标文件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实施绩效评价。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于2018年3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采取现场评价和书面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评价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项目采取书面评价各项目单位要主动配合绩效评价,按照中介机构要求整理备齐并及时提报所需资料。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单位对评价内容进行梳理,协调督促按时保质完成评价任务。绩效评价委托费用由省局统一支付。

(五)互联互通测试。省局将于20181月至3月期间,对所有纳入验收评估范围的项目进行互联互通测试,重点检测已建成的粮库信息化系统与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之间能否按要求实现电子货位卡信息、粮情检测数据等关键业务数据的自动同步,以及视频监控系统的互联互通。测试采取网上自动监测的方式进行,连续三次测试不通过的项目,将判为未完成。实现互联互通是本次考核工作的重点,实行一票否决,凡存在未完成情况的市考核不得分。

三、认真做好信息采集

为确保验收评估工作全程留痕、成果直观,省局在云平台设置了“粮安工程-智能化升级”、“数据中心-互联互通”等功能模块,用于项目建设管理及考核工作相关数据的采集和查询展示,请各市、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上传项目建设资料,记录验收评估过程,反映建设成果。近期还将召开视频会议专题培训。

联系人:唐海洋,联系电话:0531-86403008。

附件: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6年粮库智能化升级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及操作手册.pdf

 


山东省粮食局

2018年1月19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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