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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粮食安全责任制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国粮电﹝2017﹞2号文件切实加大粮食库存监管力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6 14:55    阅读量:

 

各市粮食局: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加大粮食库存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 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粮食局要求,严肃抓好粮食库存监管工作
    强化粮食库存监管是依法治粮新形势下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要求,是依法行政、严格履职的具体体现。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到基层、库点,认真学习领会,吃透精神实质,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粮食库存年度检查,认真按照省发改委、粮食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粮发﹝2017﹞4号)要求,扎实组织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深入对照检查,绝不能漏掉或疏忽一个检查事项、一个检查库点、一个责任岗位,全面排查隐患,强化问题整改,坚决整治责任不实等危及粮食安全的监管漏洞,同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压实责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矛盾集中、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突击检查,查明问题实情,按规定程序公布检查结果,提升监管效能。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库存管理规定,层层落实粮食库存管理责任。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负责”原则,切实承担起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管的主体责任。全面实施“一规定、两守则”,强化风险管理,突出事前防范,坚决避免发生大的粮油储存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避免出现大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
    三、严格执法,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粮食库存管理、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取消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及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提高监管的威慑力。
 
        附件: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加大粮食库存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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