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直属企业,省粮油集团总公司,省局各承储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17〕37号)精神,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粮食库存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点 以2017年3月31日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开展检查。 二、检查范围 (一)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和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存任务的地方粮食企业。 (二)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对被查企业承储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国家一次性储备、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三级储备粮,下同),以及企业自营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抽样检验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情况是重中之重。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三)地方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2016年度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重点检查统计账务处理情况、轮换业务真实性情况、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等,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擅自动用、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对地方储备粮中的动态储备和异地储备,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虚顶规模、调控功能不健全等问题隐患。 (四)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以及《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仓内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到人、到岗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仓储设施和作业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标准及其安全运行情况;储粮企业按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储粮规范操作情况。 (五)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是否存在“打白条”“以陈顶新转圈套取差价”、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 (六)企业执行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买方企业收购、储存、加工管理的业务手续和账务资料规范完整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骗取补贴行为,以及违反定向竞价销售政策和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卖方企业是否存在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等阻碍国家消化库存政策的违规行为。 (七)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检查2016年度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八)上年度库存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对上一年度库存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和问责,是否注重建章立制规范内部管理。 四、检查进度 2017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按照企业自查、县级普查、市级抽查、省级督查的方式进行。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一)准备和自查阶段 1.制定工作方案。各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本市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于4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2.数据分解登统。分解登统数据只上报地方事权粮食的3月31日统计库存数据(即省、市、县三级储备粮和地方国有及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数据),有关数据上报前要与3月末统计月报核对一致。各市粮食局,省粮油集团总公司,省粮食局有关承储企业,于4月20日前将分解登统数据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存储在山东辖区内地方粮食企业的中央事权粮食的分解登统工作由中储粮山东分公司负责,于4月20日前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4月25日前,省粮食局将各地分解数据整合后,下发至各市粮食局。 3.企业开展自查。4月30日前,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自查企业要准确填写自查表格(含工作底稿和汇总表),认真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企业的自查情况,突出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县级普查阶段。5月10日前,县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普查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 (三)市级抽查阶段。5月20日前,各市粮食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直企业和所属县(市、区)企业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粮食数量的30%。 (四)省级督查阶段。5月30日前,省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县级普查、市级抽查的基础上,展开督查指导和“双随机”检查。 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按照国家粮食局的工作安排结合省级督查工作进行,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五)汇总报告阶段。6月30日前,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省粮食局报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汇总表包括附表:1-1、1-2、1-3(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表)1-13、1-14、1-15,汇总表和其他说明材料作为工作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 9月30日前,省局将全面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处理。管理方面的问题限时督促整改到位,一般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严重违规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移送相关线索。 10月底前,省粮食局对各地汇总表、总结报告进行核对、汇总后,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我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部署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保障有力。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争取支持,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管责任,建立库存管理长效机制,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行业底线。 (二)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省级检查督查和市级抽查,检查人员从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成员中随机抽调,被检查单位或企业从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中随机抽取。库存检查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等事项进行公开,检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压实工作责任。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完成检查任务。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自查自纠,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工作,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企业严肃整改,堵塞管理漏洞,厘清责任边界,理顺体制机制,推动企业主体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四)保障检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要按照国粮检〔2015〕202号文件规定,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由于检查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检查工作,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五)严格执行纪律。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粮食库存检查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制定库存检查保密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针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采取约谈提醒、案件通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移送处理、失信惩戒等多种手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警示作用,增强检查工作的威慑力。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调度与信息报送,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工作部署、检查人员培训、督导企业自查、普查和抽查、问题整改等重点环节、重点工作情况,为上级部门掌握库存检查工作基本动态提供依据。 附件: 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检查方法 5.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方法 6.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方法 7.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8.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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