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粮食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局
2016年12月6日
(主动公开)
附件
山东省粮食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直属单位财会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各单位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财务独立核算的局属各单位。其他有财务收支业务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内部监督,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严禁私设“小金库”,有效维护单位整体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财务会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总责,确保各项财会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到位。
第五条 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具备设置和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六条 财会人员须持证上岗,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或兼作财会人员。
第七条 财会人员分工必须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相互制约,并设立专职或兼职稽核工作岗位。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严格遵守现金结算的相关规定,不准用“白条”顶抵库存现金,不准私自借支公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严格遵守银行账户和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一切资金的收、付和债权、债务的清算由财会部门统一办理,单位资金不准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不准将有关资金存入工会等其他账户,不准搞资金体外循环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资金动支授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动支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农发行相关规定,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收购期间,职工上门收购粮食所需资金,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结算、付款,当日与财会部门结账。
粮食收购必须按实际收购数量和价格结报,不得虚报收购数量和价格套取收购资金。
第十二条 粮食销售回笼货款必须存入农发行账户,并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不得坐支,不得挪用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支付自营收购粮食价款。
第十三条 维护单位资金安全,未经省局批准,不得向外单位借出资金,严禁将款项支付给无经济业务关系的第三方。
第十四条 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对从有关部门和省局取得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专项予以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不得挪用、拆借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解交;预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
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的情形。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收入支出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收入,厉行勤俭节约。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十七条 单位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记录。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如实列入当期损益,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挪用、私存、私放、私分。
第十八条 准确结转粮油销售成本,对粮油轮换发生的损失、损耗,逐仓核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按规定据实进行账务处理,进入本期盈亏。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人员支出,按照省局规定的工资和补贴标准,正确计提和发放,不得变相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规定比例计提,不准多提或少提。
第二十条 严格费用支出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杜绝白条抵账以及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入账,不得以学习、培训、教育、考察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不得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车辆购置费以及外出考察费等费用支出,严禁以假发票、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等形式,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健全费用报销审核制度,加强原始凭证审核,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否则不能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费、劳保费等的报销必须附规定的手续资料。
招待费报销,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接待公函、内部审批、接待标准、消费明细和发票等原始单据的审核,单据不全不予报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和改造投资项目,事前须集体研究确定。项目承建商和供货商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严禁暗箱操作、私下发包交易。
企业购建、大修固定资产等应以需要和节约为原则,制定可行性计划,按相关规定进行,做到透明、公开。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单位重要资产的处置须经集体研究确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省局审批,或经省局审核后转报省财政厅审批。处置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必须全额缴回财务部门入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坚持投资回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正确确定出资方式和投资价值。所有对外投资均须经省局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批。各单位一律不得为局属以外的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一岗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切实承担起加强财务管理的责任,特别是严禁私设“小金库”。对财务管理混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所在单位或部门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省局财务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对局属单位全面审计一次,每次审计都要突出重点或对中介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抓好整改落实,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有效防范单位财务风险。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职工和群众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按时向省局报送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各项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会计报表要保证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现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没有涉及的,按原有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局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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