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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2 16:22   阅读量:

 各市粮食局:

   《山东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局
                                                    2017年12月22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粮食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粮食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执法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拟作出的决定会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执法决定:
   (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粮食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六)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四条 省粮食局和其他部门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省粮食局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省粮食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执法机构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送法制机构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执法机构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法制机构在审核中,可以向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各有关处室应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法制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或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法制审核意见。依法组织听证的,法制机构出具的听证报告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时,执法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根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并记录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
   执法机构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存入粮食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法制及执法队伍建设,为规范执法提供保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和审核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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