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2016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粮字〔2016〕2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中储粮各直属库,省粮油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和《关于对河南等五省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16〕49)精神,做好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山东省2016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2016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农发行山东省分行 中储粮山东分公司
2016年4月1日(依申请公开)
附件
山东省2016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和《关于对河南等五省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16〕49)要求,为做好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我省境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三级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特别是要将2015年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及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6.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以陈顶新”、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7.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6年3月31日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开展检查。 (二)检查方式 1.受托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事项和职责。本次粮食库存检查,我省省级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国家粮食局委托,对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在地检查。省、市两级组织的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粮食,调阅企业经营管理的资料和账目、凭证;了解粮食收购、销售、轮换调运及动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涉及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如实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逐级审核上报。被检查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并按检查认定的结果如实上报。 在本次库存检查工作中,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央储备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库存,以及中储粮分支机构检查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时,同等行使以上职责权力。 2.实行省内混合交叉普查。由省粮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交叉互查、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市级交叉普查。市粮食局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检查组,检查中储粮系统和中粮、中纺等央企直接管理的粮食库存。检查组成员原则上从辖区内市、县两级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抽调。 中储粮直属企业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检查组,检查地方粮食企业直接管理的粮食库存。检查组成员原则上从辖区内市、县两级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抽调。 具体检查方法和相关表格请到省粮食局网站“通知通告”栏中下载。市级交叉普查任务划分另行发文。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制定工作方案。3月底前,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报国家粮食局备案。成立由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参加的全省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库存检查有关问题,向国家粮食局等部门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粮食局设立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实物检查组、账务检查组、财务检查组、质量检查组等专项工作组,负责落实库存检查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本市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并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数据分解登统。各市粮食局以及省局直属承储企业于4月5日前,将3月份粮油流通月报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完成汇总、审核、上报;4月8日前,将地方储备粮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2016年3月31日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分解登统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粮食局。4月8日前,中储粮山东分公司负责向省粮食局提供2016年3月31日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系统商品粮库存分解登统表。省粮食局会同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对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合并后,将粮食储存在外省的库点名单、库存数量摘出,以委托函方式提交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检查;同时将国家粮食局分送的央企商品粮和受外省委托检查的库点名单及库存数量并入,形成我省纳入此次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储存库点及库存数量。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按照交叉普查要求分解下达到各市粮食局、中储粮直属企业,作为库存检查依据,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 3.做好其他准备。被查企业要做好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物、填写工作底稿等工作,准备皮尺、测距仪、坡度仪、扦样器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行政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三)普查阶段。4月30日前,由省粮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普查动员会议,组织库存检查人员培训;科学编组,划清检查任务,明确检查主体责任,完成省内混合交叉普查。对委托关系和租赁关系不清晰的库点,由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调剂,确保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库点不重不漏。粮食质量扦样安排在交叉普查阶段,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市与市交叉普查期间,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成立库存检查督查组,对各地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抽查阶段。做好迎接国家有关部门抽查的相关准备工作,在省内交叉普查基础上,国家将适时派出联合工作组,选择我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五)汇总阶段。按照谁牵头检查、谁负责汇总的原则,5月20日前,对中储粮系统和中粮、中纺等央企直接管理粮食库存的检查结果,由市级粮食局牵头汇总并报省粮食局;对地方粮食企业直接管理粮食库存的检查结果,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汇总并报中储粮山东分公司。省粮食局和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分别编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分别直接报送国家粮食局。总结报告要重点披露检查发现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是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发改、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有关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将依法检查理念贯穿检查全过程,认真梳理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检查依据,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要主动公布举报电话、信箱,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压实工作责任。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检查,由组织检查的机构承担检查主体责任,具体检查人员要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确保检查人员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对组织领导不力、监管措施不到位、检查工作走过场导致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处理,以及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三)突出检查重点。针对当前我省粮食库存总量大、政策性粮食库存高、收储库点多元化、安全储粮形势严峻等情况,要对企业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尤其是代储、租仓库点、简易仓房等非正规仓房储粮情况的检查。对存储政策性粮食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要进行延伸检查,严防商品粮抵顶政策性粮食。 (四)狠抓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进行详细反映,注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对发现的问题要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要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检查部门在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同时,还要在政府网上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扎实开展库存检查,堵塞管理漏洞,理顺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建议。 (五)严守保密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配备必要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注意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被查企业的商业秘密。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检查工作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库存检查相关文件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完整齐全。检查结束后,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六)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粮食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按照国粮检[2015]202文件规定,将地方粮食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库存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因为检查经费不到位影响检查工作, 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委托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的必要费用,由国家粮食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附件: 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检查方法 5.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方法 6.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方法 7.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 8.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