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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局关于推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0 09:11    阅读量:

 

各市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政〔2015〕346号)要求,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规范粮食市场执法行为,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效能,现就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具体要求,结合全省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坚持依法管粮,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营造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激发全省粮食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粮食流通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2.坚持公正高效。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3.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4.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并逐步完善现有监管平台及检查信息数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推进省、市、县分级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探索跨部门跨地区联合随机抽查。
    二、具体安排
    (一)明确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及要求。随机抽查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省局梳理制定《山东省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后),依照清单内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照现有涉粮法律法规规章,对粮食市场监管和检查事项进行梳理,抓紧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各级粮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除按规定要求全面检查或需要直接立案查处的外,逐步推行通过“双随机”方式(即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相应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相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在开展随机抽查后及时将抽查时间、抽查人员、抽查对象、抽查结果等信息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上如实记载备查,实现粮食执法全程记录,有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推广检查工作日志电子化。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建立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及时掌握和更新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建立粮食执法人员名录库,并结合执法人员调整、执法资格培训、年度考核等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名录库应录入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专长、业绩等情况,并按照执法人员擅长的领域、案件等进行分类。
    (四)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方式。各级粮食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定向随机抽查和不定向随机抽查。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规模和所属区域等条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预定的检查。不定向随机抽查是指不设定前提条件,通过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两种随机抽查方式要结合应用,增强检查效果。
    为确保随机抽查程序公开公正,防止争议产生,各级粮食部门在随机抽选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时,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选过程,也可邀请有公信力的人员和媒体现场监督。检查抽查对象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本级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在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既要保证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具体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据具体检查工作要求,由组织开展检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六)加强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纳入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并在实施行政处罚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核查情况和行政处罚结果。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开展随机抽查。科学安排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订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综合考虑本地区粮食工作任务、检查对象分布结构、检查人员数量及专业特长、历年违法违规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的比例,提高检查对象的代表性。
    (二)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在政策性粮食收储监管等重要工作中,主动与农发行、中储粮等单位保持沟通,有条件的按照“双随机”要求,组织实施联合抽查。
    (三)强化监管信息公开和共享。随机抽查工作结果及时向被查对象反馈,主动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必要时公布随机抽查开展情况和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广随机抽查是粮食系统推进职能转变、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粮食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和部署,以随机抽查带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依法公正履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监督检查部门牵头落实,相关部门协作配合。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一线执法检查力量。要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积极建设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对随机抽查工作落实不力,出现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设区市粮食部门要具体细化辖区内推进随机抽查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和交流,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粮食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报道,积极争取支持,为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山东省粮食局
                                2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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