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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0 08:59    阅读量:

各市粮食局:

目前,全省夏粮收购工作全面展开。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和国家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收购秩序做好2016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以下称委托收储库点)是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全面检查粮食经营活动情况。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地区,重点检查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其他地区重点检查粮食经营企业的收购经营情况。

(一)粮食政策宣传情况。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了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检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通过有关媒体主动做好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监督。

(二)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委托或租仓库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资质条件;检查委托收储库点是否认真执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做到敞开收购、不限收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是否执行粮食质价政策,做到依质论价、优质优价,准确定等收购;是否做到增扣量合理,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和克斤扣两等现象;是否及时兑付售粮款,做到“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等“转圈粮”行为。

(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根据新修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的新职能,认真开展收购资格核查,依法查处无证收购行为。

(四)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收储企业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做到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抄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委托收储企业和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粮食入库进度和数量与企业实际入库能力、仓容不符的情况。

(五)案件受理查办情况。检查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受理、查办涉粮案件情况,是否做到举报案件有登记、有查办、有结果、有反馈。

三、检查时间

夏粮收购专项检查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至930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夏粮收购事关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是当前粮食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夏粮收购检查工作,成立检查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加强与农发行、中储粮系统以及价格、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齐心协力,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强化层级监督。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夏粮收购现场,对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收储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并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开展检查。省粮食局将按照“双随机”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县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和巡查。对监管责任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导致出现农民“卖粮难”或其他重大损害种粮农民利益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内容。要突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违法违规企业和租赁库点的检查,尤其是对2016年上半年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储粮安全隐患企业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打白条”、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以陈顶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等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四)及时上报检查工作信息。各市粮食局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阶段检查工作信息和《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报送省粮食局,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1020日前,各市粮食局全面总结夏粮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粮食局。

联系人:潘峰,电话:0531-86591045,传真:0531-86957414,邮箱:jiandujiancha@163.com

 

 

 

 

 

附件: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xls

 

 

                             山东省粮食局

                            201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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