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粮发[2015]14号
各市财政局、粮食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粮食局,有关省直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6〕7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体系的意见》(鲁粮发〔2013〕17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应急状态下的粮油应急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承办、财政扶持”模式,在3年左右时间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企业设施,对全省粮食应急体系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建设和提高,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和应急加工、储运、供应各环节协调配套的新型粮食应急保障网络体系,确保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
(一)应急加工能力。按照“每人每天1斤粮、1两油”的标准,合理确定应急加工企业数量,促进本市范围内粮食应急加工能力与供应需求相适应,确保应急状态下能迅速加工投放市场。
(二)应急配送能力。原则上每市建立一个大中型粮油应急配送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下同)改造建设一个区域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确保应急粮食在规定时间送到应急供应网点。
(三)应急网点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要求,实现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面覆盖,为应急状态下居民购买粮食及制品提供便利。
(四)成品粮油储备。按照省政府关于地方成品粮储备“济南、青岛等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达到当地15天的市场供应量,其他市政府驻地达到10天以上”的要求,落实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确保应急状态发生初期的应急供应。
二、支持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进一步完善市、县粮食应急预案基础上,按照《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6〕7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体系的意见》(鲁粮发〔2013〕17号)等要求,研究制定2015-2017年度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在全省基本建成粮食应急体系。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市财政要加大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支持力度,确保完成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目标任务,省财政给予包干补助。通过财政资金投入,推动应急供应服务由“政府供给”向“合作供给”发展,特别是引导一部分基础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积极参与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中来,充分利用企业管理效率、技术创新等方面优势,切实提高粮食应急供应能力。
(三)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并结合当地区域与人口布局、粮食供应与需求结构、粮食加工企业特点、物流与交通等情况,合理确定支持建设的应急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和应急供应网点,同时,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建设模式和技术模式,注重整体效能和可持续性。
(四)明确责任,合同管理。各市粮食部门要切实负起粮食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在用好省包干补助资金基础上,加大工作和支持力度,确保完成应急工作目标。各市要与应急加工、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必要时,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确保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三、支持范围、重点及标准
(一)支持范围。全省17市及各县。2015年优先支持市政府驻地城区及部分省财政直接管理县,2016、2017年拟支持县名单由各市于当年2月底前向省推荐上报。
(二)支持重点。省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应急加工企业和配送中心。应急网点建设、成品粮油储备由各市和相关单位自筹资金给予支持。
1.应急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功能提升;新建、改建成品粮仓库,加装隔热、防潮、调温等设施。
2.应急配送中心新建、改建成品粮仓库,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等机械设施。
(三)支持标准。设区市政府所在地,省财政支持金额300万元左右,其余县支持金额150万元左右。资金具体使用由各市、县确定。
四、项目承担单位资质条件
(一)被当地政府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应急企业,以粮油食品生产经营为主业。申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粮油库存数量常年保持一定规模以上。承担政府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二)规模效益好。企业生产能力、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总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居当地同行业前列或领先水平,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
(三)质量管理健全。企业管理规范,具备健全的企业标准;主营产品获得QS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达标,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要求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四)带动能力强。企业与放心粮油工程、主食产业化建设有机衔接。业务范围辐射周边地区较多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五、组织实施
各市研究制定2015-2017年度实施方案,确定2015年实施区域、项目承担单位,连同相关材料,于9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方案内容包括本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现状、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任务目标预计完成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总体工作思路、具体目标,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模式、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市县和企业资金筹集情况。同时,需出具《省级以上财政经建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见鲁财建〔2013〕61号)。省直企业、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参照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意见所指应急状态是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省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是粮食应急状态下,保障粮油正常供应的重要基础,是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各市要高度重视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粮食应急体系持续正常运作并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发挥实效。
(二)加强监管。粮食应急体系项目实施期间,粮食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做好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责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管理,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省拨付资金要采取报账提款办法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提前预拨。
(三)抓好验收。各市要按照省粮食应急体系考核验收办法(另行制定)要求,及时向省财政、粮食部门报送总结验收报告。省财政、粮食部门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效率高、项目建设效果好、成绩突出的县加大扶持力度。对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效果不明显的,将减少或取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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