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2 14:58   阅读量:

各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各直属库,省粮油集团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公开发布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辖区内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政策性粮食库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都把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作为增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市及有关单位对此务必高度重视、深化认识,要把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把加强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确保本辖区政策性粮食按要求和规定及时投放市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省里成立由省粮食局牵头,省农发行、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济南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共同参与的省级联席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各市要认真组织、督促、指导辖区内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推动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长效管理机制建立。

    二、明确分工,落实督导措施

(一)摸清拍卖标的底数。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在各批政策性粮食拍卖前将拍卖计划抄送省粮食局,并安排有关直属库对拟拍卖粮食的数量、质量、出库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分贷分还的政策性粮食拍卖前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进行摸底,并由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备案。发现问题的,要提前补救,确保提报的拍卖标的信息真实、准确,杜绝“空单拍卖”、标实不符、不具备出库条件的粮食挂单等问题。

(二)加强信息沟通。交易中心要切实履行好组织交易、协调出库和资金结算职责,每周要向省级联席机构,报送本省粮食拍卖成交、开具出库单、实际出库进度、违约毁约、资金结算以及出库纠纷处理等信息。省粮食局及时将上述信息,分解下发至出库粮食所在地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出库监管任务分配到位。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向省粮食局,报送辖区内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情况报告,出库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连同处理结果以清单形式一并报送。

(三)强化监督指导。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出库管理,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中储粮直属库和各分贷主体要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负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出库监管制度,加强对出库工作的现场督导,协调解决好各类矛盾和问题。粮食拍卖成交后,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或承贷企业及时与购买方签订交易合同,做好粮食出库准备,配合买方查验粮食数量、质量情况。交易中心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维护交易秩序,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控和指导,根据粮食出库履约进度为买卖双方及时办理货款结算,及时向省级联席机构报送交易信息、实物交割进度、资金结算情况,反馈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和农发行系统加强对出库工作的督导。

(四)妥善处理纠纷。粮食出库过程中出现纠纷,经交易中心及出库点监管方协调无效时,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会同省粮油交易中心召集买卖双方进行协调,按政策规定现场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买卖双方作出书面承诺并监督落实;负责协调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提请省级联席机构,按照“纠纷必有责、有责必追究”的原则,提出对买卖双方的处理意见,追究协调不力的责任。政策性粮食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力导致终止合同的,报请国家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导交易中心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复核有关情况后提出规范性判定意见。

    三、加大力度,惩治违规行为

(一)畅通举报渠道。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政策性粮食出库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追究责任,确保成交粮食及时顺畅出库,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省粮食局举报投诉电话: 0531-86591045,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电话:0531-85879857。

(二)强化层级监督。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以及因其他原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出库纠纷的,由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中储粮直属库存在以上行为的,由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比照上述规定落实处理措施。

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或未按政策规定操作,以及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由省粮食局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落实惩处措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粮检〔2016〕12号文件有关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职,切实加强监管处置,维护交易环境和当事方合法权益。

1.对违规承储企业。承储企业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导致粮食不能正常出库,以及提报的拍卖标的数量、质量、出库条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纠纷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属于国有企业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企业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停拨保管费用补贴,请有权处理机关协助出库已成交的政策性粮食,并对该企业库存的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移库处理;粮食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和政策性粮食承储资格;农发行分支机构、中储粮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四个共同”原则,追缴违规企业贷款;农发行暂停其贷款资格;交易中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2.对违规买方企业。买方企业拒不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合同终止的,由交易中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规定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强化失信惩戒。各市粮食局每月对本辖区粮食出库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省粮食局将违规企业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政务网站公告,相关情况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省级联席机构成员单位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在申领贷款、投资政策优惠和政策性收储资格等方面的管控,形成监管合力。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农发行山东省分行         中储粮山东分公司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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