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市分行,中储粮各直属企业: 现将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 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是在依法治粮新形势下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必然要求,是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具体体现,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过程中定点、启动、收购、验收、储存和出库等环节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会商解决收储和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督查、巡查、抽查工作机制,将监督检查工作延伸到每个收储库点,层层传导压力,形成监管合力,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大力度,严查违规行为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低收购价政策等有关规定承担起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收储库点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在收购、验收、储存、出库过程中因违规收购、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造成损失的,按企业性质和归属,由相应单位负责协调和赔付,由相关单位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追缴收购资金和已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对违规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的社会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限制直至禁止其从事政策性业务。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落实责任,规范行政执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执法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各市粮食局要加强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指导、督促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购销市场监管责任。各市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处理本辖区范围内的涉粮举报案件;对全省范围内的重大案件,由省粮食局直接组织核查。对因失察或执法出现严重偏差而发生重大违规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支出的监管费用由中储粮山东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确保足额到位、专项专用。 附件:《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农发行山东省分行 中储粮山东分公司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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