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粮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4 14:59    阅读量:

鲁财建〔201088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政粮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财政粮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发〔200616号文件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发〔2006160号)、《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6〕第18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专项资金为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粮食(油)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公开公平、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储备粮(油)、政策性粮食(油)收储仓房(罐)建设及维修改造,粮食现代物流、加工等粮食产业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主要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六条  省财政厅制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要求。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筛选,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于每年5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级粮食企业或单位原则通过省粮食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申请补助资金的金额及主要依据;

(四)其他所需资料。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审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省财政厅依据相关审查、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并逐级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竣工验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实施跟踪问效。对未按时完工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必要时追缴财政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相关资金。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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