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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粮食局,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各直属企业: 今年我省秋粮再获丰收,秋粮收购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收购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库存安全和企业生产作业安全,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秋粮收购和秋季安全储粮工作并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电〔2015〕8号)要求,省粮食局和中储粮山东分公司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5年秋粮收购、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和储存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粮食企业、外资粮食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一)秋粮收购检查内容。 一是核查粮食收购资格,取缔无证无照收购行为,严守收购市场准入门槛。 二是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 三是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了农民售粮款,坚持“一手粮、一手钱”,严肃查处“打白条”等行为,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 四是检查粮食经营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况,督促粮食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严肃查处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等行为。 (二)安全储粮检查内容。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重点突出政策性粮食、入库新粮、露天储粮和简易存储设施储粮的监管,通风和粮情检测设施是否符合规范。 一是露天和简易存储设施储粮情况,是否存在发热、霉变、虫害、结露、结顶等情况和隐患。 二是外租民营企业储粮库点安全储粮技术应用情况。 三是简易储粮设施害虫、鼠雀防治手段是否科学有效,是否存在明显的虫粮、鼠害等现象。 四是是否应对秋季结露、冬季结顶等分阶段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消除隐患,是否对不具备保粮技术条件的进行改造或配置设备。 (三)安全生产检查内容。结合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粮字〔2015〕92号)要求,突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检查。 一是粮食进出仓作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否制定现场安全作业预案并落实相应防范措施,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派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 二是外包作业、出租经营等业务的安全管理,是否签订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合同(协议)并抓好相关方人员的安全培训。 三是仓储设施的安全管理,是否存在超限、超高装粮,是否配备有效的系留装置和安全绳,是否存在使用“危仓老库”存粮等“带病”服役的情况,仓间罩棚、储粮罩棚等临时存储设施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四是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是否存在药品库设置不规范、药剂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五是消防安全管理,是否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设备,是否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危险区域动火等作业的审批制度。 六是秋粮收购的安全保障及防范措施是否周全,是否制订全面细致的现场安全作业方案。 (四)秋粮市场及收购工作情况。 一是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鲁粮机字〔2015〕3号)贯彻落实情况。 二是收购工作组织领导、安排部署、总体进展、产销衔接等情况。 三是秋粮市场和收购价格情况。 四是农民售粮和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情况。 三、检查时间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与秋粮收购同时开展、同步进行,到12月31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我省秋粮价格下行压力较大,秋粮收储也面临一定压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秋粮收购和秋季安全储粮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市粮食局和中储粮直属库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制定细致的检查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对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了事、出现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认真实施检查。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储活动的经营主体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各市要突出重点企业和仓型的抽查,对各县(市、区)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并牵头组织重大违规问题的查处。省粮食局与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将在11月中旬到12月中旬期间组织一次联合抽查。 (三)加大整改力度。各地粮食部门和各类粮食收储企业要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检查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逐级限期督办,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四)按时上报检查情况。各市粮食局于12月底前,将本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局,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不力、问题频发的地区,省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山东省粮食局 中储粮山东分公司 2015年10月29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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