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增强全局干部职工廉政勤政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以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政治谣言; (二)未经批准组织或参加各种游行、示威,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等群体性事件,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怂恿、支持或参加闹事; (三)有悖共产党员的信仰,组织、参与或者支持封建迷信活动; (四)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不遵守请销假制度; (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抄股票、玩游戏、看视频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失职渎职,造成失误或不良影响;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党和国家及机关工作秘密; (二)对涉密材料和物品未按规定妥善保管,造成泄密或不良后果; (三)违反规定使用连接互联网等非保密网络的计算机或非保密通讯工具,擅自传送涉密文件资料或信息; (四)其他违反保密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二)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三)“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任人唯亲、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 (四)在民主推荐干部和选举工作中,打招呼、拉选票、跑官要官,搞团团伙伙或进行其他非组织活动; (五)在干部考察和向组织提供有关干部情况时,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六)伪造或私自更改本人档案,向组织提供假年龄、假工龄、假党龄或假学历材料; (七)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严格遵守财务和后勤管理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挪用或者截留公款、公物;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同意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在基建工程维修改造项目或物资采购中谋取私利; (五)其他违反财务和后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遵守社会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集体、个人荣誉; (二)组织、参与赌博活动; (三)破坏、盗窃公私财物; (四)虐待父母、配偶、子女,影响家庭和睦; (五)与邻居、同事关系紧张,影响和谐团结; (六)打架、斗殴、酗酒,严重影响机关或单位形象; (七)其他违反社会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五)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六)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七)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八)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依法查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党员、领导干部和职工。 (摘自2014年6月19日 鲁粮党组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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