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禁酒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30 14:03   阅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作风建设,树立省粮食局工作人员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良好社会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省局内部用公款相互宴请。
 3、严禁接受我局在建工程、物资采购等关系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4、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5、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四条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即视为违规。个人违反规定,属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再次违反规定的,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本人当年不能评先评优;年内累计违规三次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单位违反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组织者的责任,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能评为文明单位。
  第五条 本规定实行责任制,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已管辖的范围负总责,各级领导按分工各负其责,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落实。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禁酒规定。各处室、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监督。
  第七条 驻局监察室会同办公室、人事处负责监督检查禁酒规定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摘自2013年8月23日 鲁粮发[2013]15号)
分享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